据知,杭州食品公司是由杭州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娃哈哈集团以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于一九九六年联合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当时,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一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五千万元直接转让给杭州食品公司,余下的五千万元则当作集团出资,给杭州食品公司。
当年四月和次年九月,娃哈哈集团先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请求将集团名下的二百余件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食品公司。但至今年六月,杭州食品公司从杭州仲裁委员会了解到, 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对商标转让均未同意转让。
杭州食品公司认为,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后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因此,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属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据了解,《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由国家工商局于一九九五年底发布,该《规定》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商标权流失。此案中,商标局正是依据该规定,未同意“娃哈哈商标”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