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疾控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将积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关工作。
通知要求,依据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疾控机构,均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换版工作,并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未获得实验室认定证书或资质认定证书已过有效期的单位,不得使用实验室认定(计量认证)标志CMA。
安徽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执法、行政审批时,所依据的检测报告必须带有CMA标志。若本辖区内疾控机构不能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上级或邻近的已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疾控机构对相关样品进行检测。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为使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顺利换版,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对全省疾控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内审员进行宣传、培训和考核。各相关疾控机构在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时,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填报有关资料。
安徽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办辖区内疾控机构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并给予经费支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加强对辖区内疾控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协调法定计量机构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等服务工作诸方面予以支持和照顾。疾控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与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工作密切相关,安徽省卫生厅已把实验室资质认定列入到各级疾控机构考评的评审标准。(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