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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商家“三包”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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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12365”投诉举报中心有关专家近日指出,目前一些商家在执行“三包”规定时大打折扣,主要有10种表现。

  一是不明示“三包”方式来逃避责任。根据“三包”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应“明确三包的方式”,销售者应在产品出售时,“介绍三包方式”,“提供三包凭证”。因此,此类行为应视为生产者未明确三包规定,同时应按照“三包”规定给消费者更换整机。

  二是产品无限期修理。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三包”规定的免费修理期内多次修理,而且连续几个月不能正常使用时,根据“三包”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消费者可向销售者提出更换产品的要求。

  三是无限期等待配件。产品发生问题后维修中心告知没有配件需要等待。根据“三包”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四是巧立名目阻止正常退货。因手机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却以没有产品外包装为由拒绝退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规定,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方没有提醒消费者要保存产品包装、退换货必须附带原包装,而又以包装不全不给消费者退换有性能故障手机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五是只经销不负责“三包”。有消费者反映产品符合更换或退货要求,但销售者和生产者互相推卸责任不给解决。根据“三包”第三、九、十条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无论是符合更换还是符合退货情况的,销售者均应首先予以解决,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六是修理质量难保证。经售后维修部门修理的产品,几天后又发生了相同的质量问题,当再次维修时就要重新付费。“三包”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因此,消费者可按照此规定,要求修理者给予免费修理。

  七是不履行全额退款规定还擅自收取折旧费。

  八是以不填维修记录来逃避质量责任。

  九是产品现场不开箱检验。

  十是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三包”。
作者:王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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