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提供防护用具,也未明确提示消费者溜冰运动项目所具有的危险性,导致一位消费者在运动过程中受伤。近日,北京一位溜冰场经营者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
2007年2月10日,北京消费者辛女士带领其同事的孩子(未成年人)到新潮流公司经营的新潮流滚轴溜冰大世界溜冰。溜冰过程中,辛女士不慎摔倒,昏迷。新潮流公司工作人员将辛女士抬出溜冰场地,但未进行现场救治,也未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后由与辛女士同去的孩子联系,其同事到场将辛女士送至海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
随后,辛女士将新潮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女士购票进入新潮流公司经营的溜冰场,鉴于滚轴溜冰即轮滑系具有较大危险性、对专业性及技术性均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新潮流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经营者,不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亦有义务对该项运动所具有的风险性对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生伤害的,经营者应当全力、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治,以减轻损害后果。
本案中,辛女士在溜冰过程中未穿戴头盔、护膝、护腕等防护器具,其摔伤虽系自己不慎造成,但其伤情发生在头部,如穿戴头盔等防护用具,无疑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程度。轮滑系属危险性较大的运动项目,而新潮流公司未以明显方式告知或警示消费者,也未要求或建议消费者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辛女士的随行者为未成年人,新潮流公司在伤害发生而辛女士无力自救的情形下,未及时为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此亦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辛女士本人作为自称熟练掌握轮滑技术的成年人,亦应知悉从事该项运动所存在的风险,应作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故辛女士对此亦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双方过错情形,酌情判定新潮流公司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赔偿辛女士医疗费及住院卫生用具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