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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酱油标准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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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了政府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都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想做出美味可口、色香味俱全的菜肴,一定离不开调味佳品——酱油。据统计,我国每年酱油的消费量近500吨,酱油的质量优劣可谓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评判酱油质量好坏的衡量尺度——标准就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从2000年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和强制性行业标准《配制酱油》SB10336-2000运行情况来看,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技术检测机构难下判定

 首先,标准中对酿造和配制酱油没有加以区分的方法。酿造酱油标准中仅部分指标略高于配制酱油。检验人员只能依据标准对酱油样品进行判定,不能定性区分配制和酿造酱油。其次,我们知道,氨基酸态氮是衡量酱油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它能使酱油有独特的鲜味,氨基酸态氮含量高,酱油鲜味浓郁,质量就好。但是现在市场上不乏一些粗制滥造的劣质酱油。有的是化肥(氯化氨)“酱油”,有的是味精废液制成的“酱油”。这些“酱油”样品,根据标准检验后,氨基酸态氮指标也可达到标准甚至可任意提高。况且,按现行配制酱油标准,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是正大光明的,因而这项指标就更容易达到标准了。由于标准的混淆,导致检测机构难下定论。

 执法部门难操作

 执法部门是以检测机构作为技术支撑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判定结果,将作为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而现行酱油标准中,仅在《配制酱油》标准5.1条要求“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小于50%”,没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是否按此比例,我们不得而知。正是由于标准混淆,使得监督无力,导致产品的标注上造成混乱。现在有的企业,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目无法纪,随心所欲,几口大缸,几台灌装机就是生产“酱油”的设备,有的无半点酱油成分,完全是用水、盐、焦色、调味液等勾兑而成。为迎合人们惯有的“酱油越红越好”的传统心理,有的加入土法焦色或工业黑色素,这其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的成分。一些不法商贩的标准是只要吃下去不拉肚子,越便宜越好。近年来,一方面,执法部门打假力度在加强,端掉了一批批无证照的造假黑窝点;而另一方面,制假者的“反打”伎俩也逐渐升级,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钻标准法规的空子,使之合法化。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有假冒伪劣之嫌的酱油,在检测合格结果出来后,也只能眼睁睁地开绿灯放行。执法部门之所以处于这种尴尬境地,根本原因就是要溯源到标准上。

 消费者不放心

 广大消费者是不安全食品的直接受害者。老百姓处处设防,却又防不胜防,对食品缺乏起码的安全感。面对纷繁复杂,鱼龙混杂的各种食品,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炼就一双火眼金睛,明明白白地消费实在是太难了。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从标准着手加以改进

 目前,我国现行标准中总体存在着:标准覆盖面狭窄、标准制定中存在随意性、许多已经制定的标准内容陈旧、多年来未进行修订等一系列问题,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谈不上与国际惯例接轨。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应该转变观念,从市场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标准认真加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标准。标准的制定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只要国家制定标准的部门,从源头上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就一定能够制定出能有效规范企业生产、净化流通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标准,使标准真正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执法监督

 执法部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首先为减少流通环节造假的可能性,不应允许散装裸露食品销售,如酱油可用大容量的定量包装,标签标识应按有关规定标明。其次,对类似于酱油和白酒的食品而言,可取消配制标准。在国家酿造和配制鉴别标准出台之前,不允许生产配制食品,做到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在流通领域中,对于生产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毫不留情,从重打击。

作者:佚名 来源:糖酒快讯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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