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是装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的容器,在使用、充装、运输、储存等操作不当情况下,气瓶极易发生事故。为此,国家对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环节作了严格规范,特别强调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必须负责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维护保养以及登记、建档、送检和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
随着气瓶固定充装单位制度的落实,一些实际问题也逐渐显露。比如充装站的自备瓶投放给用户后再也收不回、找不到,使充装站蒙受经济损失;自备和托管气瓶在各充装站间交叉充装现象难杜绝。一只气瓶违规操作,从进站到充装完毕出站不足3分钟,再严密的监察也有间隙,只靠行政手段已达不到对气瓶充装站的有效管理;简易流动充装户屡禁不止。由于大瓶倒小瓶易操作,以及利益驱动,一些人用机动三轮车带着“炸弹”走乡串村,条条夹巷可充装,严重扰乱了气瓶安全管理,影响了持证充装单位的正常工作,同时造成气瓶漏管、带隐患运行等问题突出;充装行为人对充装的气瓶不粘贴任何标记,不出具任何字迹特征,对充装事实的认定缺乏直接见证;批量气瓶用户跨区运输充装有所增加。
上述违法行为虽然在法规上有严厉的惩罚条款,但其操作性不强,查证上存在较多困难,也不是根除交叉充装、流动充装、跨区充装等违法行为的有效办法。如某液化气站的自备、托管气瓶全部按规定建立了档案并持有产权,与用户完善了相关合同签约,当用户用这种气瓶中途私自间隔穿插着购装其他气源后发生了事故,按法规字面追查该液化气站的责任无可争议,而事实上该站不是真实违法行为人。像这样,气瓶间歇性缺控,仍要承担全控过程相应责任的情况,是气瓶识别不完善的缺陷造成的,使责任主体模糊,给气瓶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影响。
为解决当前气瓶安全管理明管暗乱、责任主体名存实缺的现象,打击钻气瓶安全管理空子的行为,真正把气瓶的控制权、管理权归还充装单位,有必要通过改进气瓶瓶阀的科技含量,提高气瓶安全管理的水平。
瓶阀是气瓶的重要控制硬件,掌握了瓶阀的控制权就等于抓住了气瓶的“牛鼻子”。现今使用的气瓶瓶阀是单口充、放结构,以左右、内外罗纹区别,防止气(液)体的错装。如果将瓶阀改进成双口,一进一出,进口作为充装单位控管的专用充装口,并由充装站自行设定充装密码或机关,如锁、指纹开关等,使该种设置的瓶阀成为某站惟一的充装权利人;出口为用户口,加装止回构造,防止从出口向瓶内充装。出口与减压阀对接仍按现行标准,这样新瓶阀推行期间,不会影响气瓶用户的正常使用。
通过瓶阀的改造,让每个充装单位都有自己特定的充装专用属记,在充装专用属记(区)内形成一个独立的充装群体,该群体内的气瓶互换流动。这就使得站与站间、站与用户间、站与瓶装气体销售商间形成牢固不变的制约关系,也摆正了充装站对气瓶安全负全责的位置,能彻底铲除一切违规违法充装行为,使充装单位和用户的权益得到完善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