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等五部门就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出台新规定。
新规定强调,复原奶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奶粉或复原奶生产加工巴氏杀菌乳;未经备案不得使用奶粉或复原奶生产加工液态奶;不按规定标注真实属性的复原奶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液态奶生产企业如果在生产加工灭菌奶、酸牛奶过程中使用奶粉或者复原奶,必须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及含量。
据调查,由于烟台生鲜奶源充足,目前该市企业没有使用奶粉制造复原奶的。但个别企业生产的液态奶由于采购的原料奶把关不严,导致成品奶中被测出含有奶粉。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按规定备案、标注而连续两次被测出产品中含有复原奶的,将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此提醒相关企业注意严把质量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