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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普及特惠税制度建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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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10日,欧洲委员会发出通报,刊出一项全新的理事会规例建议,实施新的普及特惠税制度。该文件在引言中表明,欧盟将加快落实推行新的普及特惠税制度。鉴于2004年12月26日发生的南亚海啸对多个亚洲国家带来严重问题,欧盟有意加快推行新制度,与国际携手协助受影响的国家。

  根据新建议,新制度将提前于2005年4月1日生效,而非原定的2005年7月1日。理事会已表示将于短期内通过新的普及特惠税制度,相信会于2005年4月1日前。

  受惠国及受惠产品:新的普及特惠税制度建议附I列出受惠国名单,附录II则列载受惠产品及合并名目编号。

  原产地规则:欧盟对从第三国输入的产品实施两类基本的原产地规则,包括非优惠及优惠规则。对于普及特惠税制度涵盖的产品,欧盟将实施优惠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分为不同的地区经济集团,每一集团代表一个原产地,因此生产商可以使用同一集团内其他受惠国的材料进行生产。欧委会海关网址列明的受惠国集团包括:集团I:文莱、柬埔寨、印尼、寮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集团II: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哥斯达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委内瑞拉;集团III:孟加拉、不丹、印度、马尔代夫、尼泊尔、巴基斯坦及斯里兰卡。

  关税及类别:在新普及特惠税制度下减免的关税属于2005年欧盟关税。新建议所述的「类别」是指共同关税产品类别。

  一般安排:这是新普及特惠税制度的重点。在新制度附录II列明的所有非敏感产品将全面撤销,所有被列为敏感产品的关税将减低3.5%。换言之,假若一类产品原本须缴付5%关税,在新制度下,属非敏感产品将获全面撤销关税,属敏感产品的关税将降至1.5%。至于第XI部分产品方面( 即纺织品),关税将减低20%。然而,来自中国内地的纺织品将不再享有优惠。

  贸易商须留意,假若调低3.5%后的关税较旧制度的关税为高,将继续实施旧税率。

  除武器外的所有产品安排:新建议第12条订明,全面撤销对所有输进欧盟的产品的关税,但第93章所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除外(武器和军火,以及其零部件)。现行制度亦包括这项安排。

  持续发展及良好管治特别奖励安排:这项新计划将取代在现行普及特惠税制度下推行的3项有关劳工权益、环保及制毒贩毒的奖励安排。受惠国(包括斯里兰卡)将新规例附录II列明的产品(包括纺织品)输往欧盟将享有免关税待遇。然而,这些国家须遵守多项主要的人权和劳工权益、良好管治及环保公约。

  撤销关税优惠:新建议第13条订明,假若受惠国输往欧盟的有关产品被认为已具足够竞争力,其关税优惠将被取消,中国纺织品便是其中一个例子。新建议附录I清单第C行列明根据这项条文取消优惠的产品类别。(见下表所列不享有关税优惠的中国内地产品类别)。

  关税为1%或以下:假若某类进口产品的从价税率按照关税优惠降低至1%或以下,有关税项将获全面撤销。同样地,假若某类产品的税率降低至2欧元或以下,有关税项将获全面撤销。

  暂时取消优惠及市场保护措施:第15条订明一旦出现若干情况,优惠将被暂时取消。这些情况包括海关管制发生严重事故、出现严重及有系统的不公平贸易举措,以及违反有关洗黑钱的国际公约等。此外,假若一个受惠国的产品已经或可能对欧盟生产商造成严重影响,欧盟可随时对该产品重新实施正常关税。

  生效日期及效期:新的普及特惠税制度的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为止。但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的特别安排并无限期。

  不享关税优惠的中国内地产品类别
  类别6 化学或有关行业产品
  类别7 塑胶及塑胶制品;橡胶及橡胶制品
  类别8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马具;旅行用品、手袋及类似器具;动物内脏产品(桑蚕内脏除外)
  类别9 木及木制品;木碳;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茅草或其他编织材料制品;篮具及柳条制品
  类别10 木或其他纤维材料纸浆;循环再造 (废料及废材)纸张或纸板,纸张及纸板及其制品
  类别11 纺织品及纺织制品
  类别12 鞋履、帽具、雨伞、太阳伞、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现成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卉;头发制品
  类别13 石头、灰泥、水泥、石棉、云母或类似材料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玻璃器皿
  类别14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镀贵金属的金属品及其制品;人造首饰;钱币
  类别15 贱金属及贱金属制品
  类别16 机器及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及其零件;声音录制机及复制机、电视影像及声音录制机及复制机,以及该等产品的零配件
  类别17 车辆,飞机,船舶及有关交通工具
  类别18 光学,摄影,电影摄影,测量,检查,精密.医疗或外科设备及仪器;钟表;乐器;以及其零配件.
  类别20 其他制品.

  根据新的普及特惠税制度,中国内地贸易商向欧盟出口上表所列以外的所有其他产品均可享有优惠,即附录II列明的敏感或非敏感产品。但多类内地产品,包括上述若干化学品、塑胶产品、玩具、纺织品和纺织制品、鞋履、珠宝、电子消费品及钟表将不享有优惠。至于已被取消优惠的产品,请参阅《欧盟商情快讯》2005年第3期。在新制度下被取消优惠的产品类别,已列载于上表。

  其他国家方面,印度的普及特惠税优惠将扩大至附录II所有产品(包括纺织品),只有S-14除外,即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镀贵金属的金属品及其制品;人造首饰;钱币。泰国所获优惠亦同样有所扩大,只有S-14产品,以及S-17的车辆、飞机及运输工具除外。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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