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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使用年限通则》制定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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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基础性标准,该标准作为国家即将颁布实施的“废旧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一项技术支撑,受到业界的普遍关注。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标准自立项以来,经过近三年的调研、起草、编制工作后,于2006年上半年形成初稿;同年6月,完成草案修改稿,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业内外各方的意见,于2006年9月完成了对该标准的审查,形成送审稿;2006年10月初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望于近期正式出台。通则有两个关键词,即“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

  术语和定义

  通则首先对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了明确的定义,对“安全使用年限”进行了如下描述:“家用电器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后,其安全性能仍然符合GB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并规定“安全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购买日期计起”。

  其次,通则对“旧器具”和“废器具”作了限制性的定义:前者是“经过一定时间的正常使用后,安全性能符合GB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但性能有所下降的器具。”后者是“经过一定时间的正常使用,安全性能下降到不符合GB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或主要性能显著下降到不再具有使用和维修价值的器具;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器具。”

  此外,通则还对家用电器废弃后的“再使用”做了界定和定义,定义基本符合目前国际通行惯例。再使用(reuse)指对部件、元器件或材料的经过简单修复处理后的重复使用,多指对未失效的部件、或元器件经处理、测试后的重复使用——这一般是对“部件或元器件”级的再利用;再生利用(recycling)是指对各种材料(金属、非金属、塑料等)回收再生处理后所得到的新的材料——这一般是指对“材料级”的再利用;回收利用(recovery)是指除上述两个概念范畴外,对能量等的回收。

  再使用、再生利用、回收利用三个过程及概念是依次递进包容的关系,因此,回收利用率>再生利用率>再使用率。从回收处理后的再生应用价值看,有可能逐渐降低;而从回收处理的技术难度看,却越来越高。

  通则强调了“再使用”与“再生利用率”的概念及定义,对“回收利用”只提出了相应的概念。“回收利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技术、处理环境、经济性需要做综合、全面的评价和考虑,而对家用电器而言,“再使用”与“再生利用率”显然更加重要。

  塑料的“再生利用”和“回收利用”仍然是目前世界上的难题。一些家电产品中塑料所占的比重较大,虽然有些塑料可以通过焚烧后产生热值,作为能量回收,但由于塑料的成分复杂,这一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污染,须考虑再回收处理设备或环保配置,由此,其经济性和环境适应性将予以重新评价。

  鉴于“回收处理”这一过程的经济性和环保性之间不确定因素较多,目前尚难以在标准上做出明确的考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随着循环开发利用技术的不断成熟、成本的不断降低,条件成熟时再推出“补充要求”。

  安全使用年限要求

  关于“安全使用年限要求”,通则作了如下规定:“器具制造商应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按照GB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要求表明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同时,“器具的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

  这样考虑是因为各种电器器具的功能、用途不同,生产企业在产品设计时对产品的功能性和寿命的考虑也不尽相同,不便统一硬性规定。故标准中采用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这也符合市场的规范趋向。但是,器具的安全使用年限应该有一个底线要求,通则要求电器产品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这样,与现有的国家相关的法律、规章一致起来,便于操作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定义应该理解为在器具的安全使用年限内,器具所有的安全性能指标均必须全部合格。换句话讲,器具的安全性能“部分合格”之说不能成立。通则规定:“评价与验证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标准是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通用要求》和具体器具所对应的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xx的特殊要求》。”所以,评价器具安全使用年限的依据应该是:器具完全符合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所对应的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安全××的特殊要求》,而不应该仅满足其中的若干项。如果制造商声明其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为五年,那么,其产品在安全使用年限内,都应满足GB4706.1(通用要求)及该器具所对应的GB4706.××特殊要求。

  鉴于目前评价电器产品安全可靠性方面尚难以取得确实可靠的实验性依据(包括具有统计意义的基础数据作支持),所以,建议仍完整地采用GB4706.1(通标)及具体器具对应的GB4706.××(特标)来考核。

  对旧器具的流通与使用,通则还作了规定:“各种家电旧器具在经过专业的修复后,经安全检测合格,并经核发具有规定的旧货标志,可继续流通与使用,但旧器具的各项质量责任不再由原器具生产厂家负责,而是由具体的专业维修机构负责。”

  再生利用、回收利用要求

  就家用电器的再生利用、回收利用,通则分别对家电制造商、服务维修企业和回收处理企业作了有关规定。

  废旧家用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生产企业、回收处理企业均有责任和义务。但从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考虑,生产企业更应该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这也是目前多数工业化国家的做法。因此,通则对器具生产商作出了明确规定:“制造商应在设计和制造产品的过程中全面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器具报废时应易于拆解和再生利用、回收利用。制造商应尽可能不采用特殊的功能部件设计或制造工艺,阻碍旧器具及其零部件的再生利用,除非这样的功能部件设计或制造工艺在保护环境或安全要求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大型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电器平均重量的75%;对于小型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电器平均重量的50%;对于其他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电器平均重量的65%。(注:通则中大型器具、小型器具和其他器具的分类,等同采用欧盟的WEEE指令的分类方法,见WEEE指令的附录。)”

  规则对废旧器具的回收及处理企业分别给予了定义,不管是回收企业还是再处理企业,均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这是对这类企业的基本要求。

  标识

  家电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不仅关注安全使用年限的期间,同样也关注安全使用年限起止时间。因此规则对这些作了明确规定。规则要求:“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标识可以用文字或符号表示,安全使用年限标识应标注在产品上或使用说明书上。”

  规则还要求,家电产品应具备“再生利用标识”,标识应标出器具可再生利用的元器件、零部件和材料名称及构成、重量百分比等信息。“再生利用标志”实际上是一种“备案制”标识,详尽的信息还应包括:器具中可再生利用的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塑料等)、有害物质和试剂在器具中的位置及用量值。再生利用标识作为一种信息的载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如印刷标签、光盘、电子标签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个“通则”,《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对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要求,均是基于一种原则性考虑。它为具体产品(器具)制定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要求提供了一个指导原则。具体器具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要求,将在以后陆续推出。

作者:朱焰 李一 来源:《电器》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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