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首部专门针对物业保安服务质量的地方标准——《物业保安服务质量要求》公布,从物业保安的职责、从业条件、行为规范、岗位纪律等方面都予以了详细规定。(8月7日《法制晚报》)
从报道中,笔者读出了几点疑惑。
标准是否合理?《要求》规定担任物业保安必须“无犯罪记录”,立意无疑是好的,但是不是所有有犯罪前科者均不得从事保安行业?笔者认为未必。一方面,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对于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一般较小,刑罚执行完毕后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性也较小,除特殊情况外法律一般对其就业不作特别限制;另一方面,目前社区矫正正处于积极探索之中,如果通过评估和考查,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为何不可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操作性如何?《要求》规定今后小区门卫应为出入人员、车辆办理登记手续,劝阻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这里,要求小区门卫登记进入小区的车辆还有可行性,但如果让小区门卫登记所有进入小区的人员,则肯定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于数量庞大的老式小区,天天人来人往,登记所有进出人员是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再比如,劝阻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那么,如何判断人员和车辆是否“无关”?标准是什么?保安有何措施“劝阻”?被劝阻者如果不听又该如何?
谁来执行?《要求》规定“有关部门定期向业主征求意见,并受理业主投诉”,但“有关部门”到底是谁?是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还是保安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抑或是物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行政机关?执法和监督主体的不明确,业主的正当权益(包括投诉权)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