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质量检验机构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7月28日举行的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陕西检验市场,提高陕西质量检验机构整体服务水平。
陕西省现有各类检验机构500余家。这些质量检验机构构成复杂,低水平重复、检验能力交叉问题严重,造成资源浪费,同时不少检验领域尚处于空白;行业中不规范的管理做法突出,各类检验报告的效力难以界定;部分检验机构将行政监管和检验活动混为一谈,缺乏必要的公正性;对检验工作和相应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
对此,新出台的《条例》从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程序、检验活动过程监督、检验效力和结果确认、对检验机构禁止性行为等方面都做出详细规定。
《条例》中明确,质量检验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检验对象的特性、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认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授权或者确认质量检验机构时,应当征求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条例》允许质量检验机构以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形式的分支机构,从事与其质量检验相关的推广活动,但检验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向社会推荐产品,组织产品评比、排序、挂牌或者颁发优质标志等活动,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从事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活动。
在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资质确认时,资质确认和计量认证的条件雷同时,可以简化资质确认程序,也可以与计量认证合并进行。
《条例》还规定,质量检验机构在从事质量检验活动时,应当与委托方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按时完成质量检验,向委托方出具数据和结果,保存检验活动的相关记录。建立抽样与检验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样方案,保证检验活动的客观公正。
《条例》明确要求,质量检验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质量检验机构,也不得将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转委托给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综合协调、统一规划和考核、分级监管的原则,定期组织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技术校核工作。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