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作了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补充,明确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具有四项职权。
这四项职权分别是: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