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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奶监管有了新规定 使用复原奶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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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液态奶生产企业凡在生产加工灭菌奶、酸牛奶过程中使用复原奶或奶粉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这是记者昨日从市质监局了解到的。据了解,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就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出台新规定。

  新规定要求,复原奶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奶粉或复原奶生产加工巴氏杀菌乳;全部用奶粉生产的酸牛奶、灭菌奶,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复原奶”;在生鲜奶中添加部分奶粉生产酸牛奶、灭菌奶,应当标明“含XX%复原奶”。据调查,由于我市生鲜奶源充足,目前液态奶没有使用复原奶的。但个别企业生产的液态奶由于采购原料奶把关不严,致使其成品奶中被测出含有奶粉。根据有关规定,不管什么原因,没有按规定备案、标注而连续两次被测出含有复原奶或奶粉的,将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作者:佚名 来源:胶东在线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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