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后方可排放 按新标准自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7月26日消息:
2007年12月31日,海口市现有的医疗机构将执行新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今天,海口市召开医疗机构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要求现有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新的排放标准建设污水处理站,或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据了解,目前,海口市现有规模的医疗机构有33家,去年全市医疗机构排放污水量为80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为950吨,医疗危险废弃物处理率达到100%。但有些医疗机构对环保法规了解还不够,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同时环保投入也不够。

  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与原来的水排放标准相比,新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深度加强。此次新的标准是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制定的,规定了医疗机构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制、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等。

  按新标准,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污水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污水与非传染病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有关部门要求,从今天开始,各现有医疗机构要按照新标准进行自查、整改。从2008年1月1日起,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对医疗机构执行新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逾期未整改的将予以处罚。

  据了解,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管理,2006年1月1日,国家实施了新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据介绍,新建、扩建、改建的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就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的医疗机构则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作者:佚名 来源:南海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7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