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2007年第59号公告,对2007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进行了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公告要求,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再出口的进口汽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据了解,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此次调整的目录新增了25家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的企业,新增了11家2007年度具有摩托车产品出口资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