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何山强调,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原则。
何山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做好各项工作,其中保障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达到整个社会的公允、和谐,并促进经济发展。正如联合国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所说,应当“考虑到所有国家的消费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利益和需求;确认在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和议价力量等方面,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社会关系;铭记着消费者应有权取得合格产品,以及有权促进公正、公平和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首要是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这是何山特别强调的。他介绍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规定了消费者享有6项权利,第一项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首项也是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目前,我国消费安全不容忽视。一些地方消费安全问题已经成为 一个新的投诉热点。消费安全隐患令人忧虑,消费者投诉不断:一些餐馆的碗、筷未经消毒继续供顾客使用;有的火锅店把回收的潲水油暗里卖给顾客食用,附有大肠杆菌、沙门杆菌、葡萄球菌、乙肝菌等细菌数百万个;有的餐馆苍蝇到处乱飞。消费者在酒店就餐时,停在车位上的车辆车窗被砸破,里面的皮包不翼而飞。在商场消费,现金、手机等财物失窃。在浴室洗浴,因地滑摔跤,造成骨折等。这些消费安全纠纷屡屡发生,责任该由谁承担?
何山指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 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因消费环境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即消费环境(例如经营场地、服务设施)中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问题,日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何山特别强调,要以人为本,做好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