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传染病特点和流行特征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不断发现和确认的新传染病已有40余种,如SARS(非典型肺炎)、马尔堡出血热、人感染猪链球菌病、艾滋病、莱姆病等。我国目前已有至少10余种新发传染病,同时还存在某些新发传染病传入的可能,如疯牛病、埃博拉出血热、西尼罗病毒、汉坦病毒肺综合征及猴痘等。
新发传染病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新发传染病中有四分之三是人畜共患病;二是传播范围广,不易控制;三是难以预测和防范,由于缺乏基础资料,对新发传染病进一步流行的趋势很难预测。
从新发传染病的流行特征看:新发传染病发生、发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涉及的病原体种类繁杂,病原体的宿主种类呈多样性,传播途径各异,感染方式复杂多变;人类普遍缺乏对新发传染病的免疫力;早期发现及诊断较为困难,缺乏特异的预防和治疗方法;容易造成跨国界、跨洲界甚至全球性传播;新发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具有较多的社会因素及个人行为因素的影响;一些新发传染病的病原体变异较大难以研制疫苗;新发传染病或传染性强,或传播速度快,或病死率高,难以采取应对措施。
现行卫生检疫法律体系遇到新挑战
现行的卫生检疫法律体系着重于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以及传统的监测传染病控制上,这些控制措施对于新发传染病的控制并非有效。检验检疫机关对新发传染病研究不够,从事卫生检疫工作的检验检疫人员对新发传染病认识不足;传统的监测方法不一定能满足和适宜国境口岸新发传染病的监测;偏重于人类间传染病的控制,缺乏对动物间传染病的关注,与动物防疫部门的合作不够;新发传染病对检验检疫人员的个人防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检验检疫与国内外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还不能适应新发传染病防控的要求。
卫生检疫法律体系需要完善
研究制定对新发传染病控制的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的疾病监测措施。新发传染病监测应以现有传染病监测系统为基础,开发和建立新发传染病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监测系统,提高新发传染病的发现能力;同时,加强检验检疫公共卫生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为新发传染病的发现提供技术支持。在此基础上,尝试建立新发传染病早期预警体系。
研究制定国境口岸新发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于对某些新发传染病缺乏了解,这就给预防控制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在防范传入方面,要谨慎使用就地诊验、留验和隔离等措施。要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入境人员有可能罹患的传染病有清醒的认识,做到提前预警;应对出入境人员制定周密的查验措施,对来自不同疫区的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留验、就地诊验和其他措施,做到早发现,防患于未然;做好国境口岸和出入境现场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制定有效的后续监管和处理方案。
研究制定新发传染病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大部分的新发传染病的控制、监测、检测还没有行业标准,应加紧研制,以指导一线工作。
加强一线检验检疫人员的个人防护。普通人群对新发传染病普遍易感、传播速度快、传染性强、致死率高。因此,应加强对新发传染病防护条件的研究,做好一线检验检疫人员的个人防护。
加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检验检疫人员的培训,有效识别与防止国外、地区外流行的各种传染病的传入征兆及可能造成的流行和暴发。二是加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处置能力建设,包括购置各种快速检测设备、筛查仪器和制定针对新发传染病的应急处置预案等。
应把新发传染病的防控与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合起来。《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事件发布和建议采取的措施作了详细规定,新发传染病的防控应遵循《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定,在其框架内制定新发传染病的防控法律体系。
加强检验检疫与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合作。随着国际与地区间交往增加,传染病跨国和跨地区流行成为当今社会不可回避的公共卫生问题。因此,检验检疫要加强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统一协调的预防控制机制;应密切关注动物疫情,加强与世界兽医组织、国内动物防疫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动物传染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动态;另外,检验检疫还要加强与国外有关部门的合作,包括信息交流、科研项目合作等,建立国际防控合作机制,及时掌握全球新发传染病发生和发展的情况,做到及时预警,努力降低新发传染病发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