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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突出三项监管制度 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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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强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此次发布的《意见》重点突出了三项基本监管制度,一是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否则不得生产;二是限制销售范围,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在商场、超市销售;三是公开承诺,小作坊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确保食品最基本的安全卫生。

  《意见》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真正树立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了定义,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应以区域性专项整治为主要“抓手”,以四个“一批”为主要工作目标。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力争到2009年,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50%;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意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要始终坚持“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原则。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各项监管措施。各地要针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定治理整顿和长效监管规划,切实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建档工作,制定本地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目录,制定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实行生产报告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动公开社会承诺制度,严格限制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严格实施日常巡查。

  加强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检验,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对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实行备案,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强制检验和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限期整改,对明确提出限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结合“百千万工程”实施专项整治,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

  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下同)共调查企业448153家,其中10人以下企业352815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8.7%;证照不全的有223297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9.8%;无证无照的164149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36.6%。主要产品是豆制品、大米、小麦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

  近年来,经过整治,已有19424家小作坊停产或转产,8814家小作坊被强制停产,19317家小作坊联合、兼并,206739家小作坊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帮扶指导5385家整改后达到准入要求,已经获得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5631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予以取缔;对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且生产的食品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经过各级质检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研究,按照强化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等措施,初步确定了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36699家;查处的无证生产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26726家。
作者:夏文俊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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