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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商品也要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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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前夕,河南省禹州市民张先生买了台2250元的电冰箱,商家按店堂广告的承诺,赠送价值315元的纯羊毛保暖内衣一件(合格证标明:羊毛91% 思卡9%)

  张先生穿后,发现内衣既不保暖又不舒服,怀疑是假,但按合格证的防伪密码拨打免费查询电话,回答是:真品。张先生将内衣送到国家法定的纤维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前身羊毛4.2%化纤95.8%,后身两袖羊毛1.6%化纤98.4%。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张先生到禹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按承诺提供价值为315元的纯羊毛保暖内衣,并承担鉴定费、车旅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经禹州市消费者协会调查,商家提供的赠品,确为某名牌企业生产。依照《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应当对赠品的质量负责。经调解,商家按张先生要求支付了合理费用,赠品按价值315元以现金兑付。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作者:刘晓红 孟建伟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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