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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立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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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过程中,时有发现逃漏检的违法行为,可以说进口“成套设备”是逃漏检的高发区,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重大隐患。因此,必须建立成套设备检验监管的长效机制,以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避免或减少逃漏检行为的发生,降低执法成本。

  进一步完善成套设备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由原国家商检局颁布。该细则的实施对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外贸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检验检疫工作经验的积累,建议对这个实施细则实施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使这项制度更能适应我国当前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发展对外经济的需要。建议修改时对成套设备的定义进一步细化,对何为成套装置设施、何为关键设备予以规定,以便一线工作人员对成套设备的判断及对成套设备进行监管;明确口岸局与内地局之间的职能,避免多头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一般成套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界限,以易于掌握。

  改革收费方式

  成套设备,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由于价值高、进口批次多,按照现行计费标准,检验检疫收费可能偏高,这也是部分企业逃检的原因之一。对成套设备分批进口时,建议在计收费时不采用单批金额计收,而是按累积金额计收或是按合同总额一次性计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企业的成本,必然会受到企业的欢迎。

  提升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综合能力

  成套设备存在进口批次多、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监管复杂等特点,这要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具备丰富的商品检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根据《商检法》第十四条、《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根据收货人的申请,派员参加收货人实施的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或者组织收货人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发挥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协助收货人及时发现、处理在制造、装运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检验检疫人员还应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有关知识。因此,应积极培养知识面较宽、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商品检验人才。

  理顺目的地检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规范进口商品目的地检验方面的管理办法,明确口岸局与内地局分工及共同把关的职责,明确凡是发现受理了非管辖区域内的证单,应当立即撤销并及时移交属地局进行检验监管,以统一做法、统一检验标准,防止多头监管和检验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出现。

  加强部门间合作共同把关

  目前,商务部及其属下各机构对外商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等的批复立项大多没有抄送同一级别的检验检疫机构,这就削弱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把关服务的效能和检企之间的联系。

  建议商务部(或其属下各机构)批准的立项涉及外商投资、合资合作或须从境外购买大型设备的项目,其批复文件抄送给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属下同一级别的检验检疫机构),同一级别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目的地检验的制度,将文件转达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便于检企之间沟通联系,做好把关服务工作,减少或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加大对“非法检”通关货物的监管

  HS编码为“非法检”的入境货物,是否真正属于“非法检”,部分检验检疫人员缺乏积极主动的精神去了解、核查,加上没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无法及时对“非法检”名义通关的货物进行甄别、抽查,因而造成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不法手段逃避检验检疫。例如,花都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到某公司进行检验监管时,发现其进口金额为508万美元的3000吨连续冲压机,具备了自动、连续、多工位和冲压功能,可以说是一条自动连续冲压生产线,应属成套设备,但该公司在口岸办理通关手续后,没有向花都局申请检验。后经查实,该设备在入境时按“非法检”的形式办理了通关手续。该公司了解有关情况后,立即按成套设备的管理规定申请了检验。“非法检”货物的逃漏检多数为成套设备,因此,建议各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加大对入境HS编码为“非法检”商品的证单审核和现场抽查力度,以减少逃漏检行为的发生。

  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到位是一个难题,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进一步完善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制度,需要口岸局与内地局之间紧密配合共同把关,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协作,需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把关服务意识,需要厂家知法守法、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作者:董平鸽 郑木坚 贺海龙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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