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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域监管的尴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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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管理目前已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一整套措施实施监管。但是,来自执法一线对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常常遇到尴尬的局面。笔者认为,这缘于法律缺少调控的硬性条文。

  产品未经认证实施生产是否合法

  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要取得证书、并加施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给予处罚。这些条款仅仅是要求生产者要做到、要履行某项规定和义务,对生产者的前置生产行为未作具体禁止性和惩戒性规定。

  “擅自出厂”顾名思义是指生产者的产品出厂之前没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没有进行相关产品的认证而发生了产品出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擅自出厂是事后被发现的,此时受到处罚,理所当然,有处罚依据。但是,侧重对“擅自出厂”行为的调整并没有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直接规范和限定。根据目前对法律的理解,如果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在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之内,均是合法的。因此,企业自行生产列入《目录》的认证产品并不违法,只要不擅自出厂销售,原则上讲是没有问题的。

  超范围生产是否属“无证”生产

  超范围生产和无证生产应该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没有区分。无证的前提应是没有任何证件,超范围的前提应是有批准文号或证书。超范围是否认同为无证,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界定。在工商管理中,无照(证)经营与有证超范围经营是有区分的。在认证管理中,在《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等就将这两种行为分别所列,显然两者是有区别的。《农药管理条例》将超范围视同为无证,按无证进行处理。

  生产企业有时把超范围认同为“大证覆盖小证”现象。“大证覆盖”现象,无论在质检系统内外确实是存在的。就汽车领证讲,目前国内汽车驾驶证分为ABC三种类型,分别对应大客及以下车型、卡车以及以下车型、小客车。如果一个驾驶员考取了A证,他就不必为驾驶小车再去考C证,因为A证本身就涵盖了B、C证的使用功能。在申领生产许可证产品中,也有这种现象。按照《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规定,获得较高等级品种、标号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要生产较低等级品种、标号的水泥。

  通过调查发现,生产者能够认识到领证的重要,但是一般中小企业存在规避申领所有型号产品的全额费用的倾向,加之“大证覆盖”的错误思想,常常不顾其他,玩起“合法生产”擦边球。

  对扩大使用或是超范围使用证书,是认同“有证”还是“无证”?目前现有的有关认证的法律规章没有规定,已出台的各类质量技监规定也极少提及或作限定,上级部门对之也缺少必要的行政解释。
源头监管有乏力区域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要规范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企业的产品要贴标后才能出厂。第六十七条是规范认证企业行为最重要的一条,除此之外,其他规章更少有硬性规定措施。
生产者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采取隐蔽手段应对检查人员,使他们难以获取产品出厂的任何证据,逃避责任追究,这样的行为目前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不利于规范生产者的行为,也不利于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管理行为落实,不利于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很多发证规则,对企业不当的生产行为均规定了强制性禁止措施。如对农药生产管理,凡是超范围生产、不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文的规定,擅自生产的,一律受到处理。对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这是强制性的管理措施。我们制定政策时能否借鉴,值得考虑。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陈锦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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