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产品 须经安全评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进口活动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四个安全等级和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安全证书五个阶段进行报告或审批。农业部成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的评估。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办法》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II: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III: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农业部自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20日内做出批复。
进口转基因 要经过试验关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是以安全评价为前提。按照国际《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申请,在27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材料。
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转基因生物 必须清晰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进口和销售列入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实行标识。第一批列入标识目录的转基因生物包括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5类生物的17种产品。
标识的标注方法包括以下3种: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入境转基因 实行申报制度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标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做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