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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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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被认为是最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这个体系采取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控,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

 一、食品安全运作的管理机制

 1.完善的管理体系

 欧盟的管理体系由政府或组织间的纵向和横向管理监控体系构成。其中纵向的是指由欧盟委员会成立食品安全的最高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分布在各个成员国内部的各个专业管理委员会组成;横向的管理体系是指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的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如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兽医常务委员会等。为了统一协调,统一管理,2000年又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负责监测整个食物链,承担多项重要职能,居于重要的地位。

 2.全面的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

 早在1980年欧盟就已经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后又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控制理论,即把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原则纳入卫生政策,强调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所负的职责,并引进HACCP体系,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近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

 二、农产品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1.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环节的管理

  产地环境管理:首先从法律上规定了各种有毒重金属在农产品中的最高含量。2004年欧盟制定法律规定了140多种禁止使用的农药和添加剂,这些农药和添加剂的残留量不允许在产品中检测出来。另外,对按照标准和原则进行生产的农户给予补贴,进行激励。

 农业投入品管理:欧盟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分两部分:一是欧盟的监测机构对农产品(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机制,对违规的农场处以重罚,直至禁止其从事农业生产。二是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自查,各种专业委员会对下属的协会开展技术培训、规定自查措施等。

 产中质量监管: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中,欧盟推出了良好生产实践指南(即标准化生产规程),农户只要按照指南进行生产即可。

 产后质量监管:欧盟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所有的加工企业在加工环节必须实施工业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方式;所有的加工企业必须采取HACCP系统进行自我安全控制,并有非常良好的记录,以供随时检查;所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只有当局认可的企业才能开工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否则被视为非法生产;对特殊的农产品,要求通过有机认证。

 2.市场管理环节

 农产品包装管理:欧盟采取包装材料与物体的管理,规定了10种可以使用的包装材料,并同时规定凡是用于包装农产品的物体或材料,应在标签上注明“用于食物”或附上“杯与餐叉”的符号。除了要求包装安全外,还要求包装者要根据农产品的性质与特点,选择不同的包装材料,以保证农产品在包装后能够保持原有风味,便于储存、运输,保质期较长,同时不会引入污染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产品标志管理:欧盟的农产品标志管理分两部分,一是通用标志,在农产品的标志中必须规定有产品名称、组成成分、净重、有效日期、特殊存储条件或使用条件等内容;二是专项指令要求,就是对农产品的价格标志、农产品成分标志、营养标志、转基因农产品与饲料标志、有机农产品标志、牛肉标志等进行专项管理。

 农产品追溯制度:欧盟主要建立了畜禽动物的可追溯系统和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系统。要求所有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注册,以便采取严格的登记制度;所有的生产和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HACCP体系进行生产和加工,并有非常完整的记录;所有上市的农产品必须有严格的标志管理,所有生产信息记录在标志中;严格的检测手段和快速检测方法;严厉的处罚制度,或生产者如何从市场上撤回对消费者卫生存在着严重危害的产品的程序。

 3.市场准入制度

 欧盟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具体包括:严格执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提高进入门槛;农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标签和包装的检验检疫必须合格;实施新型的“绿色壁垒”,即进口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和动物福利标准;实施所谓的新技术标准,对诸如转基因产品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入门槛。此外,欧盟还通过制定农药残留指标、农产品生产的标准等措施保证其食品安全。

 三、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基本原则及特点

  欧盟的食品质量控制集中体现了以下原则,同时反映了其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1.统一管理原则

 欧盟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中,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2.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欧盟所建立的法律体系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3.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

 4.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5.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6.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欧盟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7.专家参与原则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设置有8个专门的科学小组,分别为食品添加剂、调味、加工辅料和与食品相接触物质组;用于动物饲料的添加剂、产品或物质组;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物组;转基因生物组;饮食产品、营养和应变性组;生物危险(包括疯牛病)组;食品链污染组;动物卫生与福利组。各小组在科学委员会的协调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专题研究和科学评估,为食品安全局的各项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法规、标准提供基础数据。

 8.预防为主原则

 欧盟还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各成员国组成。一旦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该国无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举措,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

 四、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不少食品安全事件,从“苏丹红一号”到“劣质奶粉大头娃娃”事件,从“瘦肉精”中毒到“地沟油勾兑食用油”等等。这反映了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上的漏洞。不仅扰乱了国内市场的安全,也对出口商品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欧盟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有益经验将对我国改进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主管机关的地位、职能、职责和主要任务。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能及时针对出现的问题修改相关的食品卫生法律和一些管理措施。

  2.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它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但要考虑与风险有关的因素,还需考虑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管理者需要理解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并在风险管理决策中予以考虑,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3.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第一个层次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自我检测。第二个层次是中间外部机构的检验检测。第三个层次是政府检验检测。这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检测的宏观公正。

 4.重视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促进了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在食品安全方面就意味着可能出现新的食品或者新的污染和有害物质,提升了风险。正是这样,高素质的监管队伍才能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吸引相关行业的专家来协助监管工作已经是大势所趋。

 5.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

 一旦发现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

  综上所述,食品质量安全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企业甚至产业的持续发展、政府的公信力等方面都造成影响,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欧盟的实践证明,集中、高效、针对性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农产品加工网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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