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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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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完毕,通过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最终审查后,已由国家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在2006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上。新标准号为GB 5749-2006,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日本等国家近年来都发布了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对饮用水水质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我国原标准(GB 5749-85)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饮用水的需求了。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向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积极开展相关检验方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保障人民能够得到安全的生活饮用饮水。

  本次修订,收集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俄罗斯、日本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资料。修订后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与原(GB 5749-85)相比,在水质指标、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放射性指标几方面有所修改;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如下:
  1.应规定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水质要求;
  2.符合我国国情,对水质要求与经济和技术相适应;
  3.尽可能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标准修订的要求如下:
  1、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标准》面向城乡全体居民,城乡应采用同一标准;
  2、部分农村技术和经济条件尚难达到本标准时采用过渡办法,即在现阶段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基础上,降低对感官性状指标及少量有安全保证的毒理指标的要求;
  3、尽可能与国际组织和经济发达国家同类标准接轨,或采用等同数据;
  4、《标准》应密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或检验过多的样品;
  5、饮用水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应为用户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觉对饮用水质量表示意见。

作者: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 来源: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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