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4日,荷兰卫生、福利与体育部颁布了关于商品法案第18(a)条(通用产品安全条款)内服装防火安全的执行协议。
该协议规定作为监督遵守禁止销售引起极高燃烧危险服装的一部分,根据商品法案第18(a)条,基于指令2001/95/EC,监督机关已与荷兰纺织服装行业的代表达成协议,大意是在荷兰销售的服装除睡衣外应符合可燃性实验。实验应按照ASTM D1230进行,火焰接触时间1秒钟。火焰扩展到127mm应不少于4秒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