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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制定服装防火安全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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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24日,荷兰卫生、福利与体育部颁布了关于商品法案第18(a)条(通用产品安全条款)内服装防火安全的执行协议。

  该协议规定作为监督遵守禁止销售引起极高燃烧危险服装的一部分,根据商品法案第18(a)条,基于指令2001/95/EC,监督机关已与荷兰纺织服装行业的代表达成协议,大意是在荷兰销售的服装除睡衣外应符合可燃性实验。实验应按照ASTM D1230进行,火焰接触时间1秒钟。火焰扩展到127mm应不少于4秒钟。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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