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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树平就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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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中国政府在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开幕当天发表声明,内容包括:《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6月15日正式生效,并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根据《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为《条例》第22条所指的入境口岸的主管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条例》适用需要,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修订。

那么,什么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在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肩负着怎样的职责?如何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记者就“贯彻新条例、修改‘卫检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国际卫生条例2005》。

支树平:国际卫生条例是大多数国家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以控制来自可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迅速传播的疾病的威胁。主要是防止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检疫传染病的国际间传播。1951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国际卫生公共条例》,后经5次修改和补充,1969年7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将其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和1981年曾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1979年6月1日,我国承认《国际卫生条例》,自1979年6月1日开始对该条例承担义务。

随着贸易全球化、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和生活模式的变化,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旧传染病死灰复燃,原《国际卫生条例》(简称旧条例)已不能适应全球公共卫生的需要和防控疫病的跨境传播,1995年第4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决议。2003年SARS疫情增加了很多国家对旧条例修订的紧迫性。经过多次讨论与磋商,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对旧条例的修订,定名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

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具有8大特点:规定的任务更加繁重、职责更加明确、措施更加严格、方法更加科学、程序更加规范、部门更加协调、疫情更加透明、信息更加快捷。
记者:新条例是如何明确质检部门职责的?今后质检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应对新条例?

支树平:新条例第22条具体规定了主管当局的9项职责:一是检查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无污染;二是确保口岸设施维护卫生条件无污染无媒介;三是负责监督灭鼠、消毒、灭虫、除污;四是监督交通工具经营者采取卫生措施;五是监督处理交通工具受污染水、食品、废物;六是检测控制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七是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实施检查;八是具备有效应急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九是就相关公共卫生措施与WHO归口单位联系。

新条例实施后,我们将采取五条措施应对新条例:一是要明确职责;二是加强口岸能力建设;三是做好技术准备;四是研究和应对新条例提出的公共卫生措施;五是加强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协调工作。

记者:在宣传贯彻新条例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支树平:主要做了12项工作,包括核定中文稿和印刷新条例文本;编写《国际卫生条例(2005)》解读;编译37个国家和地区的69部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汇编国内卫生检疫相关110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194项行业标准;组织学习新条例;召开贯彻新条例研讨会;召开新条例宣传贯彻会;举行新条例培训班。发文宣传贯彻新条例;成立专业协作组;召开有关部门沟通会;启动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其中,除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一项工作正在进行外,其他11项工作都已开展并完成。

记者:新条例对各国卫生检疫法修改工作有什么要求?

支树平:按照新条例第59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根据本条例调整其国内立法和行政安排,应最迟在本条例生效后12个月实现这些调整。因此,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应抓紧完成。

记者: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修改的情况如何?

支树平: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20年来使卫生检疫事业得到蓬勃发展。但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新条例的要求,需要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经过反复调研、向系统内征求意见和专家研讨,确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思路和框架,目前已形成修改草案,正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记者: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确定了什么样的思路?

支树平:主要是要处理好8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的关系。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将国际卫生条例新的内容写进新法中,同时也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把国际惯例转化成我们的工作。

二是要处理好稳定连续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新法对旧法是继承完善补充发展而不能割裂,并且要把近年来工作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口岸抗击非典等应急管理的成功经验融进新法中。

三是要处理好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既考虑到本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职能,把我们的任务写全、写好,也要考虑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

四是要处理好主体法律与有关法律的关系。把法和细则一起修改,由于是修改法律,法律名称不能改变,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同时注意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

五要处理好法律专业与医学专业的关系。既要符合医学科学规律,准确使用医学专业术语,又要符合法律思维逻辑,用法律语言进行规范表述,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六要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为民服务的关系。既要把握住行政强制措施,又要尊重人权、物权,为群众服务;

七要处理好监督管理与企业自律的关系。既要规范当事人和全社会,又要规范我们自身,使管理和被管理者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做到有权必有责,不但要求权利而且要求责任。

八要处理好修订法律与事业发展的关系。既要将现在工作内容写到法里,又要将业务和体制改革的成果和亮点肯定下来,促进卫生检疫事业不断发展。

记者:卫检法修改的下一步工作是如何打算的?

支树平:在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将就反馈提出的问题进一步研讨,广泛听取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修法进程提供决策和依据。在形成比较完善的草案后,会同卫生部尽快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多提出宝贵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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