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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钢铁森林中的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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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获悉,钢铁产品第四次换证工作已经开始。据了解,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钢铁产业的生产量和需求量也在大幅增长。但同时,该行业也出现了低水平扩张和粗放经营现象。针对这一现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产业政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在申请受理、审查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钢铁行业经营粗放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但是,近几年来,我国钢铁工业出现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的现象。据介绍,一些地方不顾市场及外部条件,以各种名义大规模新建炼钢、炼铁项目,并低价出让、未征先用土地,给企业各种不合理的优惠政策。还有一些地方以外商投资鼓励类名义,违规审批炼钢、炼铁项目,造成钢铁工业出现生产能力过剩,铁矿资源不足,布局不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

  此外,钢铁工业是资金、资源和能源密集型产业,吞吐量大,污染重,耗能多。据了解,从资源、能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条件看,我国钢铁工业低水平扩张、粗放经营的状况已难以为继。对于当前出现的盲目发展现象,如不加以引导和调控,将导致一些品种产量严重过剩和市场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并易引发有关经济和社会问题。

  基于此,为提高钢铁工业整体技术水平,推进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产业政策,如《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以指导钢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全面落实产业发展政策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充分发挥生产许可制度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有效解决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把符合产业政策作为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在申请受理、审查等各环节严格把关,真正使产业政策落到实处。

  在申请受理环节,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据介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中对于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钢、轧钢项目实行核准,要求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等法律法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文件要求所有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为落实这些要求,在企业申请受理时,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新建设的项目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委(经贸委)提供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将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和合法的用地手续作为企业申请的必备的条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则不予受理。

  同时,《目录》还明确规定了钢铁产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工艺、产品和技术。为了落实这一政策,在申请受理环节,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也加强了对这些要求的把关。据介绍,对属于《目录》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或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企业,各级质量技监部门不予受理其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此外,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依法收回并注销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此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实地核查环节也严格把关。据介绍,生产许可证工作在做出实地核查结论判定时,包括质量管理职责、产品质量检验等7个方面的审查内容。其中,在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方面,《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所有热轧钢筋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装备都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的规定。比如说,在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就要核查钢铁企业有没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的如20吨以下转炉、电炉、横列式小型轧机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生产许可证制度助推产业发展

  据了解,钢铁产品自1987年开始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1993年底开始复查换证,从1994年到1997年陆续发放钢筋(含钢坯)生产许可证918张,有效期均截止至1999年4月30日。1998年,国家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截至目前,共计换(发)钢筋生产许可证300多张。“从第三次和本次两次发证工作可以看出生产许可证工作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业内人士如是评价。

  据了解,在1993年的生产许可证发放中,对炼钢的炉型、容积没有规定,只要求近期淘汰开口锭、轧机K1K2胶木瓦轴承、简易冷床;而第三次发证中,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认真贯彻了《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如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10吨及以下电炉、15吨及以下转炉、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等均属淘汰之列。

  据介绍,第三次发证工作中,有近百家小型企业(不包括劣质钢筋生产企业)因不符合基本条件而未获证;已取证的大多数小型企业都对原有工艺技术装备进行了技术改造。目前这类企业也基本上实现了钢坯连铸化、高刚度精轧机、自动化冷床,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年均钢筋产量已从上世纪90年代的几万吨发展到目前的约几十万吨。发证企业数量从1993年的900多家缩减至目前300多家,生产集中度也大大提高。

  另据介绍,今年是换证高峰,本次换证实行新的实施细则,与第三次相比,这次的实施细则贯彻执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受理环节。同时实施细则按照条例要求,增加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这些举措不仅可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而且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重要意义。”业内人士评价说。

作者:刘霞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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