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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证统一中带头学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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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突出特点是一个“实”字,其意义也要用“实”的尺度来衡量。要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这篇“文章”真正做实,从学法用法过程看,必须做到思想求实,态度务实,作风扎实;从学法用法成效看,必须做到提高法制观念,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从而推动执法工作深入有效开展。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时,必须坚持以下方面的辩证统一:

  方式对头,思想端正,坚持着力点与出发点的辩证统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是从事领导活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科学工作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强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需要把它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和实践,掌握其正确的方式方法,明确学法用法工夫应当往哪里下,着力点应当放在哪里。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上既不能走走形式、装装样子,更不能片面认为上级的文件和指示就是其工作和决策的依据,把学习上级文件和指示与学习法律知识等同起来,把依法办事和解放思想对立起来。指导思想解决好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重视掌握基本法律,熟练精通质监法律法规,坚持博与专的辩证统一。质监领导干部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不但要熟练精通掌握本专业的《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还要重视掌握由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基本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转变某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履行质监部门综合管理职能,从而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监督检查,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

  作为质监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上必须有意识地做到博专结合,唯其“博”,才能视野开阔,统揽全局,下好依法行政整盘棋;唯其“专”,才能高屋建瓴,见地深刻,依法行政工作才有创意。

  落实好学习制度,自我加压,坚持“要我学”与“我要学”的辩证统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坚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客观上对质监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监工作者肩负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的重任,仅仅依靠集体学习掌握的法律知识,是难以胜任工作和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改变被动的学习方式,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做好学法的“上篇文章”,抓好用法的“下篇文章”,坚持知与行的辩证统一。学法的目的,是为了用学法的成果更好地指导用法。如果只管学法,不管把学法的成果转化到用法的实践中去,那么我们只做了“上篇文章”,而没有做好“下篇文章”。实际上,做好“下篇文章”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学法用法中我们要切实改变重学习,轻实践的现象,努力把学习法律的成果及时转化为用法的新的方法、思路和措施。

  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民主集中”与“依法决策”的辩证统一。正确的决策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领导干部实施重要问题决策时,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议事规则要求办事,研究重大问题坚持法规制度衡量,广泛征求意见,违背群众、企业意愿的不干;征求业务部门和专家意见,违背客观规律的事不干;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违背法规政策的事不干。严禁超越职权办事,绝不允许凭个人经验和个人好恶办事。

  以典律行,以德育人,坚持“依法行政”与“以法弘德”的辩证统一。要自觉地把思想教育领先原则与法规引导约束有机结合起来,把以德育人与以典律行有机结合起来。思想教育坚持和倡导的东西,应当从法规制度上给予鼓励与支持,以弘扬正气,激励先进;思想教育反对的东西,要以法规制度的要求进行严厉的约束和惩罚,以打击歪风,鞭策后进。对那些反复抓、提要求和教育后仍然屡禁不止,久治不愈的问题,对那些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合理引发的问题,要通过建立和健全法规制度加以纠正和解决。

  严格依法办事,加强自身管理,坚持“依法用权”与“依法自律”的辩证统一。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居于执法掌权的重要地位,是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侵袭的重点。只有带头学法用法,才能警钟长鸣,自觉地用法律约束和矫正自己的行为,才能不断增强抗腐蚀的能力。所以,领导干部只有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履行职责、胜任工作,才能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示我们党和政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正确理念。牢牢树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健康深入发展。
作者:谢哈森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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