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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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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用水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然而目前的用水产品质量状况、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高效节水产品的普及应用程度仍与我国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存在一定差距,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客观需要。逐步淘汰落后产品、树立高效节水指标、带动节水产品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017年9月1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组织制定的《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发改2017年第6号令)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水效标识制度将正式实施。这也是继我国能效标识制度实施12年之后,开始对用水产品实施水效标识管理。

  据水效标识授权备案管理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相关人士介绍,水效标识是附在用水产品上的信息标签(如图1所示),用来表示产品的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水效等级、用水量等性能指标是依据相关产品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检测确定的。水效标识制度是针对终端用水产品水效水平提升的一项重要市场化管理制度,以提高产品水效为核心,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一项管理制度。根据《办法》规定,将采取企业自我申明、水效标识备案、市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模式,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引导企业节水技术创新,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产品市场总体水效水平。

图1 水效标识

  《办法》共分五章33条,包括总则、水效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五章内容,分别从水效标识的制度体系构建到具体的实施、监管、处罚措施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

  • 第一章《总则》共6条,基于《办法》的立法定位、制度体系等要求,分别从立法依据、制度内涵、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 第二章《水效标识的实施》共10条,为确保水效标识制度的有序执行和高效运转,分别就实施规则、标识内容、备案流程、实验室管理等具体环节进行详细规定。
  •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9条,由于水效标识采取“企业自我声明+信息备案”的实施模式,市场监管是保障制度实施的关键,因此《办法》针对执法主体、监管对象、授权机构等相关方的责任义务分别进行了规定。
  • 第四章《罚则》共5条,基于上位法和部门规章的处罚依据,针对水效标识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别给出处罚规定。
  • 第五章《附则》共3条,作为《办法》的附带条款,针对解释权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日前我国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行绿色制造,推广清洁高效生产工艺,降低产品制造能耗、物耗和水耗,提升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行动发布会”中表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是中央做出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指导意见》是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行动纲领,把中央的号令具体化、系统化,发出了强有力的质量动员,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央抓质量的决心和作风。“提升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效”作为其中一项具体化工作,能效标识制度实施的不断深化,以及水效标识制度的出台将为这项工作的推进提供抓手和重要的支撑。

  我国能效标识制度实施12年,已经覆盖5大类35类产品,取得了近十八亿粘贴有能效标识的家电产品、近百亿支照明产品、约两亿台办公室设备、超过千万台商用设备被销售,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能效标识实施十二年累计带来了超过4400亿千瓦时的节电量,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作为用水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坐便器年产量超过4000万件,水嘴年产量达1.5亿件,洗衣机年产量约3200万台,滴灌带年产量达250亿米。据初步测算,实施水效标识制度每年将至少取得60亿立方米的节水效益,折合水费超过120亿元。水效标识制度实施必将全面推动我国终端用水产品水效和质量提升。

作者: 来源:中国标准化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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