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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作者指出,鉴于目前的战略形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心是主动地将知识产权制度整合于国家创新战略、国家发展战略中。它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应对国际挑战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整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要主动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对本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制约,另一方面要促进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运行,培育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创新体系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7年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报告,国家创新的实质内容是指一国境内不同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政府机构之间围绕科技发展及其商业应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作用的网络机制。创新和技术改进是生产、分配和应用各种知识的各角色之间一整套复杂关系的结果。“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组制度,制度的设计和功能是决定创新体系效率的关键。”一个复杂的国家创新体系,包括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财政、货币政策,税收制度,技术和产品标准,知识产权制度,市场规制的制度等等。如果国家创新体系“系统失灵”,也即国家创新体系的系统结构存在缺陷,知识扩散将受到阻碍,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创新压力,技术创新资源无法优化配置,国家的创新效率自然低下。
知识产权其实仅仅是国家提高创新的一种可选政策工具,如果缺乏相关制度和政策的配合,知识产权独立难支。正是在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才发挥作用,其弊端才得以被制约和平衡。
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
中国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就必然不同于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为了保护其已经形成的科技、经济、市场的优势。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不是被动地应付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政治姿态,而是为了主动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对本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制约,更是为了培育民族的知识产权。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心是主动地将知识产权制度整合于国家创新战略、国家发展战略中,它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应对国际挑战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整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但二者并不截然分开,前者往往为后者的组成部分。同时,因为前者所涵盖的政策措施更为迫切,因而应作为短期尤其应该重视的策略。
(一)应对国际挑战的知识产权策略
1增强知识产权许可谈判能力
我国属于技术需求国,后起的产品生产国,这意味着必然要寻求大量的知识产权许可。和世界大企业相比,中国的企业几乎都是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非常少,很难和外国权利人进行交叉许可,因而缺乏谈判筹码。如果企业分散寻求许可,谈判力量就更弱。
政府应该帮助行业增强知识产权谈判能力。既包括事前获得许可谈判,也包括纠纷发生后的和解谈判。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应当培育行业协会的成长。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企业行动,发挥集体谈判的优势。事实上,目前很多专利权人已经联合进行专利联营,发挥集体协调行动的优势。比如DVD的3C联盟、6C联盟对于DVD技术的专利许可。同时,由于技术制式的成熟,产品市场容易出现恶性竞争。DVD价格的迅速下挫就是例证。行业协会可以帮助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国内企业的恶性竞争。此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常不局限于某一家企业,比如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发布一般性排除令,禁止所有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不限于被诉的企业。此种情况下,行业集体应对就更为重要。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鉴于我国贸易扩张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支持,对外技术依存度超过50%,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贸易纠纷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将非常突出。而中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缺乏自己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机制的能力,且分散建立相关机制缺乏规模经济,成本高昂而专业水平受限。因此,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重要的公共平台,它可为企业的生产和贸易服务,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谈判能力和应对能力。知识产权预警指按照细分的行业、领域、市场,及时准确地分析和预测知识产权竞争态势,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和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化解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完善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下,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科研单位可以充分了解各个领域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为研究开发、为生产、为出口贸易提供决策的基础。可见,知识产权预警对国家整体的创新活动的管理,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鉴于我国总体上是后起的产品生产国,贸易依存度在70%左右,国际标准化活动对中国贸易有非常重大的影响;而且,知识产权进入标准越来越频繁。因此,政府应该组织有关方面,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2005年,我国向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提交“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议案,可以看作是一个较好的开始。
4完善市场竞争规制制度
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关乎长久的繁荣,但是,对于目前之中国,防止权利滥用更是当务之急。我国目前缺乏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托拉斯行为,欠缺有效规制。此外,我国规范权利行使,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规范零散,效力等级各异,仍需要完善。上述制度的缺陷,也常使我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劣势。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建设好良好的标准体系和竞争规制制度,具有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关键作用,是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政府在《在经济全球化下竞争——创新面临的挑战》报告中,将标准作为国家的创新财富,而把政府规制市场的政策作为国家促进创新的重要政策措施。
(二)整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自主创新已经是中国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就不是一个孤立自足的战略,相反,它是中国国家创新大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发展大战略的组成部分。
其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形成过程就应该是知识产权制度和各项制度、政策调和的过程,和我国的发展需要相互适应的过程。早在2004年4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同中国联合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高级研讨会”就针对中国知识产权状况指出:建立一个包括反垄断、研发、教育、财政等政策的内在和谐的体系,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完善非常重要。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整体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因此,知识产权战略要融入国家创新战略。根据中国未来15年科技发展的目标,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指标是,到2020年,经济增长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要从39%提高到60%以上,全社会的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要从1.35%提高到2.5%。要实现上述战略,就亟需建立健全一个可以迎接创新挑战的国家创新体系。或者说,中国需要的是一个完善的、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因此创新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由于TRIPS协议,在相当程度上是该创新体系的给定因素,另一方面,又是可以根据本国情况,灵活调整以协调创新体系中各制度、各主体间关系的政策工具。
但是,创新也必须符合中国最大的战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解决中国发展的重大问题,比如国家安全、能源、环境。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必定要根据社会整体的优先发展目标,营建相关的体制和政策平台,具备相应的物质基础,在一个具体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安排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协调知识产权和相关制度、政策的关系。
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中国的对外贸易以至于国内市场经济,都会受制于国外权利人,这将严重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发展。自主创新已经是我国发展战略的需要。鉴于目前的战略形势,面对现实,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然不同于作为知识产权强国的美国、日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要主动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对本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制约,另一方面要促进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运行,培育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