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出台
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考核指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记者就考核方式、方法,以及考核主体、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等,采访了环保部副部长翟青。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将重点区域的PM2.5指标、非重点地区的PM10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开展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据此,环保部会同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住建、能源等部门制定了《考核办法》。
翟青说,相比于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具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一是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二是在考核方式选择上新。在传统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切实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三是在考核手段运用上新。由重突击检查、轻日常监管,向强化日常监管、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转变,将日常综合督察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考核工作充分体现分区指导原则。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考核办法》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是实行《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保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能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翟青指出,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施双百分制。一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共计29项子指标。
据翟青介绍,《考核办法》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对既有环保考核的传统做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又引入了新的方法和手段。一是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省(区、市)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2018年对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二是综合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对两类指标分别打分,得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档。重点区域考核结果为两类指标中较低的等级,其他地区考核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对应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即视为未通过考核。终期考核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质量改善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即视为未通过考核。三是定期核查与日常督察相结合。将定期核查和日常督察结果一并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地方上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现场核查情况作为扣分项体现在考核结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