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带游客穿梭于一个接一个的购物点,是游客最反感的事情。按照新标准,“如果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游客购物价款的20%。”市旅游委的专家提醒市民,在本市所有标示“阳光价格”的旅游线路中,都会明确写清购物的次数,游客可以以此为据,监督导游的行为。如果参加非“阳光价格”的旅游线路,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写明购物次数。
在新标准中,不少是约束导游行为的条款。今后,如果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也应由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从市旅游委质量监督所了解到,在游客的投诉中,除了购物之外,有很多反映旅行社安排的餐饮、住宿和交通工具与合同上写得不符,说好是四星级酒店,到了目的地发现只是三星级的标准。新标准对上述合同与实情不符的情况,也做出了规定———不仅要退还相应的费用,旅行社还须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如果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在交通工具方面,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