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消费者之所以关注商品是否从特定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进口,本质上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商品因其独特的人文地理环境,或是先进的制造水平,使其具有了非常高的质量信誉,如法国的香水、瑞士的钟表、德国的汽车等等。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品制造产业链和物流供应链国际化水平日益提高,一国生产的商品,不一定都像传统方式那样全部使用本国的原料,许多生产工序也并非在本国实施,甚至可能完全是由别的国家制造后,再通过设在该国的国际采购分销中心以转口贸易方式进口到我国。所以简单地将从某些特定国外进口的商品与高品质相关联并不十分靠谱。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WTO成员都认同这样一个原产地认定原则:只有商品从原料到成品全过程完全原产,或即使非完全原产,只有经本国对商品的使用性能进行了实质性加工改变,才能认定该商品为本国原产。并且,这些国家因此各自制定了相关原产地认定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及措施。例如,我国在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规定了“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也就是说商品只有在一个国家(地区)形成了包括品质特征在内的商品的基本性能,这个国家才是其原产地。因此,消费者应从识别商品的原产地,来判别其是否与该国家产品质量信誉相一致。
作为我国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部门之一,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识别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一是看商品标签上的原产国;二是查核进口商品的入境报关单;三是验核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种方式主要应识别标签上的制造国(地区),或制造商所在国家(地区)。但它是生产方的自我申明,对一些法制不健全和社会诚信度低的生产国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二种方式核查的不是报关单上的“起运国(地区)”栏,而是要查“原产国(地区)”栏。虽然这也是进口商的自我申明,但其可靠性比较高。第三种方式的产地证是由出口国的第三方公正机构、或官方机构根据本国的原产地法律法规确定的原产地标准而签发的,只要是真实的,其具有非常高的可信性。
检验检疫部门要求进口商在办理如食品等的一些敏感商品的进口通关报检时,都需要验证其随附的原产地证书。因此,消费者如果在购买一些产品质量指标与原产地有特别紧密关联度的高档进口商品,或是其安全质量比较敏感的进口商品时,应要求商家出具商品的原产地证书进行核对,必要时,也可委托检验检疫部门等原产地签证管理部门的签证专家进行指导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