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
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制度
(试行)
一、为全面准确掌握地方标准化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地方标准化工作动态,保证统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省(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化工作信息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标准化工作信息由所在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总统计。
三、各省(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汇总、统计和上报以下涉及标准化工作的信息: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情况;
(三)地方支持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文件情况;
(四)地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五)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情况;
(六)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情况;
(七)地方推动开展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情况;
(八)地方组织开展的重大标准化活动情况;
(九)重要国家标准实施情况及实施风险信息反馈;
(十)地方标准化工作总结。
四、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一)季报信息包括第三条中(一)、(二)两项,填报《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季报统计表》(附件1)。
(二)半年报信息包括季报信息;第三条中第(三)项,填报《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半年报统计表》(附件2);提交地方半年工作总结,总结应附摘要,篇幅800字。
(三)年报信息应包括第三条中全部内容,填报附件1、附件2和《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年报统计表》(附件3)三张表格,提交地方年度工作总结(含下一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总结应附摘要,篇幅800字。
(四)需及时上报的重要信息包括各地召开重要标准化工作会议、举办重要标准化活动,制定发布推动标准化工作重要政策措施、组织重要地方标准宣贯等信息及地方推动重要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这些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风险等。
五、地方标准化工作信息报送时间要求:每季度开始半个月内报送季报,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半年报,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年报,重要信息随时报送。信息报送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国家标准委地方标准化管理部统一负责接收汇总处理信息。
六、各省(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务必准确及时,真实可靠。国家标准委汇总信息后将及时向各地进行反馈通报。
七、各省(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如有调整应及时通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