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日本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修订内阁法令。
根据化学物质评价和生产规则法案(以下称为“法案”)第17和22条,以下物质被指定为需要生产或进口授权的I类化学物质。
1.技术用硫丹及其异构体;
2.六溴环十二烷。
根据法案第24条,以下物质如果使用了六溴环十二烷被指定为禁止进口产品。
1.纤维、织物阻燃处理用化学物质;
2.阻燃用可发泡聚苯乙烯EPS;
3.阻燃纤维、织物;
4.阻燃窗帘。
此次修订的目的是防止“技术用硫丹及其异构体”和“六溴环十二烷”引起的环境污染,这些物质是潜在的危险物质,因为无生物降解能力,可能存在高等级的生物体内积累和慢性毒性,因此根据法案被指定为I类化学物质。
本修订基于斯德哥尔摩公约2011年和2013年的第5和第6次会议决议,按照决议这些化学物质属于淘汰和限制范围。此外,为防止环境污染,禁止进口使用了六溴环十二烷的4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