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河北省长张庆伟签署政府令,发布《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河北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其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是指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装置建设项目的设备、管道、电气装置、自动化仪表的工业安装工程和防腐、绝热及工业炉砌筑等工程。
《规定》明确,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强调,“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发包。”“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和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实行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