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按照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并且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条件和核准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法定检验和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检验的法定性与检测的社会服务性
如果说许可、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种行政措施,检验则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可缺少、紧密结合的一种技术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应当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收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否则受到处罚。这表明检验工作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作为一种法定机构,并且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机构,其设立应当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达到合理布局。
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为其自行检测、检查等工作提供服务。这些工作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调节,从事这些工作的检测机构可以随着市场的需求而发展,其服务要求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以合同形式约定,收费协商决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为了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检验、检测人员和与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需要建立一套制度,以确保工作质量,并且必须取得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核准。
合理优化法定检验 发挥检测社会力量
近几年来,特种设备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队伍的力量并没有随之增加,人机不匹配的矛盾越来越大,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量和责任追究成为目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解决这些矛盾,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随着设备的增加,不断相应增加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但这在目前的体制下是行不通的;另一种就是加大企业责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社会力量。《特种设备安全法》以改革的精神,确定企业自行检测的要求和法定检验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法定检验和发挥检测等第三方力量奠定了法律基础。
首先,在加强企业自行检测的同时,允许将这些工作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且创造条件使检测机构得到相应的发展。其次,要在保安全为底线的原则基础上,合理设定自行检测、检查项目,优化现行的检验项目,即强制性检验主要为安全中的主要和关键项目。
履行职责为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驾护航
特种设备合格不合格、能不能安全使用,其最终话语权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因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一方面要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要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要做到检验和检测项目符合规定、位置明确、数据可靠、记录具有可追溯、结论判定准确,做到不漏检,不误判,也不因其他人为因素随意进行处理。
为了公正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内工作。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