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始,湖北武汉对无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将全面禁售禁用。
发布此项禁令的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今年12月8日前,武汉市所有的散装食用油生产厂家和批发企业要全部停产停售,不得再向食品和餐饮经营者提供销售食用油。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企业,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
目前,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拆除了48个“三无”食用油的大型储油罐,余下的18个大型储油罐将在12月8日前全部拆除完毕。
禁令要求,从现在起,武汉市从事食用油生产或流通的企业,必须向食药监管部门申请生产或流动许可证,且不得提供、销售散装食用油;餐饮单位采购食用油,必须从资质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食用油,不得购进和使用散装食用油。
此项禁令还对食用油的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馆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任何使用食用油的单位,都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相关台账必须保留两年时间,有助于质量监管和产品溯源。
另悉,为保护传统工艺,小磨麻油的现场制售不在此次禁令之列。监管部门称,小磨麻油现场制售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只能在加工经营场所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或异地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