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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海关2014年3月起实施预先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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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4年3月起,日本海关将要求AFR(Advance Filing Rules)舱单发送。如同美国的AMS、欧洲的ENS、加拿大的ACI,在未收到日本海关同意出运的回执之前,货物将不能上船。

  2012年3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一项“关税法”修正案,明确了出港前预申报制度,对于计划进入日本港口的船舶,要求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原则上必须在船舶离开境外装船港24小时前,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日本海关预先申报船上装载的集装箱货物的舱单资料。该制度将于2014年3月实施。操作测试已于2013年11月5日开始,2014年2月28日截止。

  海运集装箱货物舱单资料的预申报,须通过日本进出口港湾关联情报处理中心株式会社管理和运营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NACCS)进行。如果日本海关认定货物具有高风险,将通知船运相关方建议放弃装船。如果该舱单资料不正确,将要求船运相关方进一步传输资料或更正资料。

作者:魏玮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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