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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量立省推动发展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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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吴克昌

  中国社会经历30年改革开放和高速增长,正面临由温饱型社会向健康发展型社会的转变,民众的内在需求由改革开放初期生活必需品的极度短缺导致温饱维生困难,转向了为了追求生命健康和人的发展的安全与质量需求,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资源环境的约束则构成了外部约束环境,迫使我们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模式必须尽快由数量规模型转变为质量内涵型。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文件的出台,既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在地方层面的落实举措,也体现了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地区和率先发展地区,对于发展变迁特有的“春江水暖鸭先知”的敏锐性,更反映了地方政府对于保持区域竞争力和领先优势的渴望。

  作为地区发展战略的质量强省建设,显然不只是简单地以产品质量提升为目标,而是以全面质量提升实现企业竞争力提升,地区竞争力和领先优势提升,驱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升级转型,破解资源环境困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经济文明的层次。广东省政府将质量强省建设定位为全局性和战略性举措。从这一点来说,它是广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

  站在战略的高度来看待质量强省建设,质量强省建设就不只是质量监管部门的任务,也不只是企业的责任,而是企业、政府和公民共同的任务,是全社会的任务。只有全体公民、所有企业、所有政府部门抛弃GDP的概念,牢固树立质量立省的理念,将质量立省的理念转化为全面参与质量强省建设的行动自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和社会负责、公民参与的管理体制,才有可能将质量问题上升到全局和战略的层面,才有可能使质量强省建设成为驱动发展模式转型,开启第二轮改革开放的驱动器。

  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质量的概念,质量的内涵不仅仅是性能的好坏,也必然包含安全、节约、环保、高效的要素;质量的外延则不仅是产品,也包括服务、工程;也不仅仅是产品、工程和服务,而是经济发展和经济生活、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政府管理和服务,是在经济质量、社会质量、政府质量统领下的全面质量层次体系。因此质量发展的理念不是简单的商品品质和安全性的提升,而是发展模式和社会发展阶段的转换,是社会进步过程中的代际转换。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一个重要失误是让利放权式改革割裂了责权利的关系,简单的让利放权调动了社会主体利用权利逐利的积极性,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相应建立,导致权利和责任的严重失衡。责权利边界模糊,导致社会大量的责任真空和责任灰色地带的出现,政府处罚乏力、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进一步导致普遍性的责任意识淡薄。出现了“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市场制度不完善,秩序供应不足,原创的、优质的产品服务得不到保护和激励,假冒伪劣受不到打击,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一些企业热衷于仿冒、贴牌生产和简单引进,而不是努力去提高质量、建立品牌和进行技术创新。

  广东省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其措施中,有两个重点值得引起关注:一是将质量管理体制改革作为首要措施,提出了:“形成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为技术支撑、政府监管为一般强制的现代监管体系。”如果这样一种体制能有效建立起来,将有望解决现行质量管理体制扭曲造成的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责任倒错,职能倒错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企业和销售商作为供应主体,没有改进质量的动力和保证质量的责任意识,政府承担了发展质量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无限责任,为了承担这份无法承受之重,政府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增加监管部门,扩大监管人员,结果是管得越多,问题越多,以至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合谋掩盖质量事故。消费者作为权利主体,其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造成大量的社会冲突和民众不满。

  二是将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作为主要举措。文件提出:“建立企业质量首负责任制,将消费者或权利人构成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对人确立为首负责任承担者,构建全环节责任追溯链条。” “企业主体质量责任”不仅是提法上的改变,明确了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和作为监管者的政府究竟谁应当是责任主体。更重要的是,“构建全环节责任追溯链条”的思路反映了政府在问题认知和治理理念上的重大变化,即把群众因质量问题和质量安全事故频发而引发的对政府治理的不满,简单地归结为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把应当概括性承担的责任变成实质性承担这样一种简单化的认知,转变为将社会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归于社会主体,把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留给政府。在治理理念上政府意识到仅凭“一己之力”已无法解决当前面临的质量问题,而必须借助社会力量建立起多元主体合作的综合治理机制。这种合作治理的核心就是“建立全环节责任追溯链条”。因为只有把所有参与交往过程并因此而获益或因此而对权利人的权利构成损害的主体纳入到责任追究体系,使每一位权利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确立每一位权利主体在实施权利主张时的责任意识,建立起社会自我监督机制。

  全环节的责任追溯链条实质上是建立以权利来制约权利的社会自治体制,使每一个权利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受到他人权利的规范和约束。这一点正是我们今天社会管理创新和和谐社会建设最缺失的一种认知和治理理念。

作者:吴克昌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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