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11月20日,新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并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
《方案》要求,在生产领域,要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具备自建奶源的企业,其原料奶产量应达到企业实际收奶量的30%;具备自控奶源的企业,其原料奶产量应达到企业实际收奶量的50%。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须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时,质监部门要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应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疆还将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全程电子信息化管理。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工商部门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全区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批发商100%进入食品安全电子系统,各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和批发商要100%地使用“一单通”,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商要全部建立电子化台账,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在销售领域,在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的同时,新疆还将试行药店专柜销售。《方案》要求,经营单位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