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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检:门槛低了,水平不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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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报检员从业注册和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是国家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具体举措之一,其带来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一是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切实落实了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有力地推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二是进一步开放了报检市场,突破了少数代理报检企业对市场的垄断,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切实解决了代理报检和自理报检两种方式在法律层面的矛盾。

  此外,取消设立代理报检企业的门槛,有利于营造更加充分的竞争环境,进而帮助进出口企业更方便地选择代理公司、降低代理费用,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新的代理报检企业和报检人员管理规定。如何将规定落实到位,真正让新政惠贸惠企,促进代理报检企业健康发展和代理报检市场良性运行?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规范代理报检委托书,进一步明确代理人和委托人双方法律责任。

  2013年江苏无锡检验检疫局查处一起未经检验使用进口商品案件,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报检一批进口货物,现场抽样完成后检验监管人员要求B公司在检测未完成前不得擅自调运销售,并提醒B公司告知A公司。10日后,产品实验室检测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预对不合格货物实施退运处理时发现,由于A公司急于回笼货款,上述货物通过地区分销商进入流通领域销售。本案调查中,某局调查人员发现,A、B两公司之间的代理协议上对法律责任区分不明确;两公司相互往来的告知、要求也没有书面依据,B公司声称曾告知A公司货物未验毕前不得调运销售,A公司则矢口否认。这种情况给本案调查中对A、B两公司的责任定性带来很大困扰。

  笔者认为,代理报检行为可归入民事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这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代理报检必须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与此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委托双方由于受知识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往往无法十分准确地确定委托事项,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区分责任,而在此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进出口发货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为此,笔者建议,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动报检企业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制作报检委托书。通过规范的代理报检委托书,可以明确约定报检企业和货主的权利义务,厘清双方法律责任,也有利于检验检疫机构后续监管。

  深化推进代理报检企业诚信分级及公示制度。

  取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并不意味代理报检行业、代理报检企业的行为不需要管理,而是应该将以往通过前置审批、资质管理为主的监管方式,调整为以诚信分类、差异化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应该进一步深化推进代理报检企业诚信分级管理的模式,通过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将代理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原则,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同时,还可以借助电子信息平台,定期将各代理报检企业的差错报检、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将包括代理报检企业在内的企业报检时发生的问题告知公众,予以社会监督。

  强化行业自律,由微观直接管理报检企业变为宏观管理报检市场。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机构职能指导思想的要求,对报检企业的管理应该更多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引导辖区内的代理报检企业,组织、运作好行业协会、报检员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例如,国家质检总局对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当地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与代理报检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从宏观上对该行业加以引导、监督。

  总之,“门槛低了,水平不能低”、“监管少了,诚信不能少”,在实施新规之后,报检企业和人员,更应该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学习,保证报检行业的健康发展,帮助报检企业的不断壮大,为我国贸易便利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张炜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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