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食品安全法》于10月19日生效,法案规范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风险预防、控制及应对措施,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生产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一定义务,法案对违法者有明确的罚则。业界有需要进一步了解新法的条文,共同保障澳门食品安全。
为配合新法实施,澳门民署与食安中心负责人早前先后与业界举行多场讲解会,解释新法的内容。食安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也就一些问题作出定义,如定义了任何供人食用的物质,包括饮料及香口胶类产品,以及生产、配制及处理食品过程中所使用的成份均为食品(不包括中成药在内的药物)。为供公众食用而生产、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进口、出口、转运、贮存、出售或供应等行为视为生产过程。
食品添加剂则是为求生产技术上或感官上的效果,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意添加在食品中,与食品混合、使其在食品中出现转化物或改变食品特征的物质,但不包括为提高营养价值而添加在食品中的物质。食品相关产品则是指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或工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洁剂、消毒剂及餐饮器具。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的义务: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指定时间内保存进出货纪录或相关单据;向民署通报可能存有的食品安全风险;适时召回存有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处罚方面,生产经营有害食品而对他人身健康造成危险,涉及刑事责任,可判最高监禁5年或科处最高600日罚金,法案亦有列明何谓有害食品。此外,生产经营的某些食品即使未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险,亦可构成行政违法,罚款5万至60万元。如加入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使用废弃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含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肉、部分及其制品的食品;含有依法须受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物质的食品;伪造、腐败或变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