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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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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应如何制定?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分类收集容器怎样设置?生活垃圾分拣员辅助分类制度怎样制定更加科学?10月9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举行《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公告,表示将对上述议题进行听证。听证会计划安排听证代表18人。

  听证代表名单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请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并于10月18日前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城建法规处(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电子邮件:fzbcjc@shanghai.gov.cn)。

  垃圾分4类,太复杂还是太简单?

  《办法(草案)》将全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4类。

  这一基本分类标准是否合理可行?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来,上海市曾在试点中将基本分类标准确定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4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称,此次立法基本延续了试点标准,同时还从方便市民认知和可操作角度作了适当调整。

  但是,对这一分类尚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市民文明程度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应当尽可能细化分类,比如直接将可回收物细分为塑料类、玻璃类、纸类、金属类等,有害垃圾细分为灯管类、电池类、过期药品类等,以更好体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垃圾分类需要改变市民长久以来形成的混合投放垃圾习惯,所以起步阶段分类应当尽量简单,可以仅区分“干垃圾”和“湿垃圾”两类,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通过其他制度予以解决。

  公共场所允许垃圾混投?

  《办法(草案)》要求,非住宅物业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包含干垃圾和湿垃圾)3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包含干垃圾和湿垃圾)2类收集容器。对于这一规定也有不同的看法。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调查表明,一种观点认为,任何场所区域都应当按照基本分类标准,统一设置4类收集容器,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也不应例外。一方面,不能因为某些场所区域某类垃圾产生量极少,就允许混投;另一方面,不同场所区域实行不同分类标准,容易使市民混淆垃圾分类类别。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具有特殊性,减少部分收集容器类别是合理、可行的,但是不应当将“干垃圾、湿垃圾”混合设置为“其他垃圾”一个收集容器,仅设置干垃圾收集容器即可。这是因为在非住宅物业、公共场所本来就不宜吃东西,如果个别市民产生了零星湿垃圾,应当由其携带投至居住区的湿垃圾收集容器。

  需要生活垃圾分拣员辅助分类吗?

  分拣员辅助分类是指居民初次投放生活垃圾准确率不高而由住宅小区保洁员进行二次分拣的活动,分拣场所多为居住区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站。在垃圾分类工作起步阶段,针对住宅小区居民投放不准确、参与度不高,习惯还未养成等一系列问题和现状,暂时性、阶段性地通过分拣员辅助分类对分类质量有保障作用,所以此次立法作了明确。对此也有市民持不同观点。他们提出,分拣员辅助分类制度,表面上看对准确投放有积极作用,但容易使市民产生依赖,同时可能影响积极参与分类投放的市民的积极性。

作者:佚名 来源:文新传媒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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