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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共治”的监管思维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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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树平局长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题目是“完善质量法制 建设质量强国”。文章对改进质量监管方式,提高质量监管效能,建设法治质检进行了全面的建设性的阐述。笔者对其中完善社会共治的观点感触颇深。支局长指出:“社会共治是提升产品质量的根本保障。”应进一步加大对行业组织的规范力度,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质量文化的公益宣传和质量诚信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举报、投诉、调解和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等制度,为民事纠纷解决提供便捷途径,帮助消费者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完善社会共治是一个全新的提法,这与以往的综合治理有着本质的差别。社会共治的思维建立在市场监管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前提之下,综合治理的思维尽管离不开齐抓共管的提法,但是,更多的侧重点是各个监管部门的齐抓共管。社会共治,就是改变过去过于依赖政府监管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各方主体共同关心质量、维护质量、发展质量的新模式。

  从本世纪初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到后来的一系列质量提升措施,可以说,都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效果,又的确没有产生根本性的作用。各级各类监管部门似乎已经陷入不断自我强化的怪圈之中,以至于不断用“加强、努力、严打”等口号表明态度与决心。其实,跳出监管者自己的视角,从市场运行的整体把握中看监管,就会发现目前监管存在的根本性问题是监管者在唱“独角戏”。

  记得一次与某个稽查部门深入企业,核查群众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信心满满的稽查队长接到主管领导的一个电话,向几个部下一招手,转身就走。留下随行记者的满脸疑问和被稽查企业的会心微笑。如果从提高认识的角度看,这个小故事至少有两个问题与群众路线有关联。其一,群众投诉来自市场活动的最基本的参与者,不论准确与否,有关部门必须以负责任的态度给出最后的结论。这不仅是尽职尽责问题,也是向谁负责的问题。上级一个电话,马上把投诉的群众抛到脑后,显然是忘记了“人民质检为人民”的理念。其二,稽查部门大量的信息来自消费者和市场知情人士的提供,离开广大群众的支持,这些职能部门就是瞎子和聋子。据了解,我们的一些职能部门现在很是缺少对第一手违规信息的掌握,究其原因,就是对群众投诉问题解决不彻底,甚至根本不过问。如果长期失信于群众,就会使自己成为市场监管的“独行侠”。

  从职能设计来说,市场执法部门具有裁判的角色定位。其执法效能的发挥既具有职责规定的主动性,又有职能限制的被动性。也就是说,裁判的设置永远不能多于竞争参与者的数量。这就要求监管者的角色定位要有市场眼光,要懂得竞争的内涵。归根结底,要有“群众”这个“人本主义”的概念。

  食品安全监管,让我们在焦头烂额之后想起了“企业主体责任”,其实,主体责任原本是法制社会的应有之义。由于我们的政府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审批制,即由自己认定为合法而放行,殊不知,这种审批本身就有担保性的主观参与,自然就要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而为了摆脱企业违规的连带责任,就要不断审核,导致监管部门的疲于奔命。

  其实,与“企业主体责任”的市场行为相伴随的,还有“人的主体责任”的社会行为。即所有的市场行为都不外乎人的社会行为。公安局不会因为担心家暴而向每个家庭派驻民警,同理,质监部门也不必因为担心企业造假而向每个企业派“驻厂监管”。

  问题的关键是,社会治安问题通常都会有人举报。几千年来,衙门就是为告状的人设置的。那么,企业违规是否有人举报呢?由于企业违规行为对人的侵害具有间接性、滞后性和隐蔽性,所以,企业违规不会像公民违法那样直接被告发。但是,现实生活中,来自消费者、用户乃至知情人的举报层出不穷,监管部门不可能也不应该缺少举报信息。但是,如果我们缺少“依靠群众”的观念,就会忽略市场监管“人民性”的特点,渐渐地,我们就脱离了群众,变成了信息匮乏的孤家寡人和不得不自行查找案源的市场监管者。可见,树立依靠群众的观念,对于我们搞好监管是何等重要。

作者:杨荣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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