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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实施违反植物防疫检疫法裁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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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布防检四字1021490270号令,修正发布“违反植物防疫检疫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案件裁罚基准”全文4点,即日生效。

  其执行依据为植物防疫检疫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输入、过境、转口、转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应于到达港、站前,由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未经检疫,输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第四款:输入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代理人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申请检疫,或未经检疫前而拆开包装或擅自移动”。

  新的裁罚基准根据检疫物总重量、三年内企业违反次数、是否需要植物检疫证书或是否禁止输入设置了新台币三万元到十五万元不等的罚款金额。

  台湾是大陆植物产品重要的贸易市场。今年1月至8月仅山东就输台植物产品19209吨、货值3254.7万美元。此次法律的修订,反映了台湾地区对入境植物产品查验的重视,相关企业应引起警惕。

  一是树立法治意识。认真掌握国内和贸易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自觉配合检验检疫部门查验,不要因一时方便或客户要求而随便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是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动植物疫情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正确的心态对待必要的查验。合理规划货物物流,减少因通关流程延长而带来的损失。

  三是树立大局意识。遵法守法,动植物疫情防止要从自身做起。注意维护行业声誉,不要因自身眼前利益,而使行业蒙受损失,损害长远利益。

作者:于长伟 江志葆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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