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9月3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安徽省质监局依法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各市(省直管县)级质监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安徽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申请,组织草拟地方标准。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标准立项工作,对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可提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安徽省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方可下达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标准审批工作,规定安徽省质监局应在接到审查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报单位是否可以提交审查;审查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及安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选择;审查内容应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情况;标准报批稿应经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后方可报批。
针对部分单位“重研制、轻实施”的状况,《办法》还专门设置了“实施与监督”章节,明确了申报单位在标准宣贯、实施过程中的职责,进一步强化标准对实践的技术指导作用。《办法》要求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中违反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