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涉及的公共资金数额庞大,规避采购中的暗箱操作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在2007年新版《政府采购协定》序言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政府采购应该避免利益冲突、防止腐败。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推行了10年,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保证了政府采购物资的质量。如何更加有效地扼制采购中的腐败行为,保证采购物资质量,也一直成为热论的话题。
广东省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下称采购中心)从成立伊始,就以“货币价值最大化”为采购原则,严格按照“有效控制,持续改进,追求完美”的企业标准,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建立了采购文件、记录跟踪、评审确定、客户需求、预防措施、质疑处理等15组控制程序,并于2004年通过ISO9001∶2000国际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创新了管理模式, 使采购中心一直保持着零投诉的记录。笔者通过深入地调查了解,以为“佛山经验” 一些有价值的管理方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值得向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仁推荐。——题记
■分配责任限制采购人权力
集中采购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限制采购人滥用采购权力。《政府采购法》是提高政府透明采购程序、节约公共资金的重要法律根据,但《政府采购法》也存在着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缺陷,如一些采购人仍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采购权力,甚至出现嗜好什么牌子就购什么品牌,而不管是什么样价位的现象。
还有一种现象是,许多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不予以认可,也不签订采购合同,有的甚至全盘推翻采购结果,且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类现象在全国都带有普遍性,也是采购实践中暗箱操作的集中表现。
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呢?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责任分配制度,即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政府采购文件中的扉页,明确记录了采购人责任须知、相关法律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等详细内容,由采购人签字盖章后交给采购中心。之后,采购中心开始执行统一采购任务,采购人一旦违反先前的承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自从建立健全责任分配制度后,采购人与采购中心之间形成了相互约束和彼此尊重的和谐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律师参与审查把关采购程序
为保证了客观公正的采购商品,采购中心除有一位专职注册律师担任副主任外,他们的许多事务都经过了公职律师的审查把关。
比如,从业人员在采购事务中,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须向律师咨询意见或寻求帮助;在一些采购项目中,对涉及的有关法律规定,由律师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采购过程中所制定的各种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及商务部分、需要提供给供应商的种种格式文件、适用或援引的法规等,事先都要经过律师审查,由律师提出合适的意见或建议等。
特别是在一些特殊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他们让公职律师见证整个谈判活动。如为了获得物有所值的货物和服务,或者采购人有特殊需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获得财政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购中心需要与5至12个供应商进行谈判,此时,他们让律师提前介入采购活动,见证整个谈判活动,保证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正是由于公职律师的作用,几年来,该中心一直保持着零投诉的记录。
在英、美等国家的政府采购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政府采购的专业律师积极地活跃在政府采购各个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政府采购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不论是在立法还是执法德理论与实践上,专业律师的参与,对于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至关重要。
■申请回避制书面承诺报告制管控个人利益
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新版的《政府采购协定》,还用了大量的篇幅规定了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程序透明、信息披露等竞争机制。如在其第5条第4段指出:采购实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这些采购方法进行政府采购时,应该依照协定要求,保证采购程序透明和公平。
相比较,我国《政府采购法》虽然建立了回避制度,但对于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没有详细规定。针对以上现象,佛山政府采购中心却制定了相当完备的行为规范。例如,他们规定,采购人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采购中心项目业务承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组长、分管主任在每一具体的采购项目开始之前,都要作出书面承诺,自愿遵守采购中心有关防止或处理利益冲突的行为规范,保证个人、亲朋与采购项目不存在着任何个人利益关系,如果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有利益冲突,或者可能有利益冲突情形,要报告并主动申请回避。
此外,采购中心还规定,所有参与制订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的技术方案)、评审文件的人员,必须在开始评审时或发觉可能有利益冲突时,立即报告与招标项目是否有实际、潜在或表面的利益冲突;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必须在每份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报告中表明专家是否与招标项目有利益关系,以及采取了什么补救措施等。
(本文作者谷辽海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