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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境外证交所驻华代表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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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 为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5月20日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宣布这部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审批和监管。

  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证券交易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处或以代表处名义或其他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代表处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这部管理办法办理。
作者:江国成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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