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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镉超标锌精矿频现广西防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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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内不断出现镉中毒、镉超标事件:2011年甘肃某集团有限公司200多名工人出现血镉超标症状;2012年广西宜州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2013年抽检出万吨湖南重金属镉超标大米流入广东市场,从而引发“食米”恐慌;以及今年7月份曝出的广西贺州贺江水镉、铊超标污染环境事件……人们近乎谈“镉”色变。防城港连续出现的五批进口精矿再次敲响警钟。

  超标精矿果断退运

  2013年6月至7月,广西防城港检验检疫局在短时间内陆续检出5批有害元素镉超标的进口锌精矿,货物总重量6099.325吨、货值374.18万美元,均由集装箱装运入境。经检验发现这5批货物有害元素镉(Cd)含量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GB 20424-2006重金属精矿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中Cd≤0.30%)的要求,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已对其中3批(来自土耳其2批、阿联酋1批)移交海关作了退运处理;其余2批正在处理中。

  2013年5月10日,防城港检验检疫局接受了广西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检的一批锌精矿,收货方为南丹县某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该批锌精矿报检号为450300113001466、重1037.06吨、价值636471.63美元,来自土耳其,散装,由海运集装箱装载入境。接受该批货物报检后,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对货物进行了取制样,样品经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该批货物镉含量为0.42%,超过国家标准GB 20424-2006《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中镉的限量值Cd≤0.30%的规定。后经实验室复验,结果完全一致。

  7月19日,该局对一批来自阿联酋重量929.875吨、货值高达57.02万美元的锌精矿实施检验时,同样发现该批由40个普通集装箱装载运抵防城港口岸的锌精矿环保指标镉含量为0.46%,严重超标。

  一批、二批、三批……五批……

  面对一批批接踵而至的环保指标超标的锌精矿,防城港检验检疫局既要维护企业利益做好服务外贸工作,又要确保国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环境卫生安全。对检出环保指标(疑似)超标的货物,该局一律采取慎重细致的态度,对货物样品进行复检,多次核实检测数据和结果。

  有害元素为何超标

  2013年以来,在全球有色金属行情整体维持低迷的大环境下,防城港口岸锌精矿进口量却逆市激增。据防城港检验检疫局统计,1月至7月防城港口岸进口锌精矿共62批次、重量32.28万吨、货值22762.2万美元,重量和货值同比分别增长75.2%和132.6%。随着锌精矿进口量的激增,其质量问题也不少,不合格检出率较高,1月至7月共检出不合格锌精矿31批、重量13.08万吨、货值8849.2万美元,其中有害元素超标5批。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进口锌精矿有害元素超标现象呈上升趋势,形势严峻。近两年来,该局在防城港口岸共成功退运了14批不合格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其中氟元素超标的有7批、镉超标的有5批。

  据分析,多批进口锌精矿有害元素超标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内收货人对国家强制标准《GB 20424-2006重金属精矿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重视不够,没有委托正规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仅凭发货方委托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购。在退运处理的3批中虽有2批货物委托了外方检测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所提供的检测报告镉含量为0.29%,均处于国家限定范围的边缘,不排除发货方和其委托检验鉴定机构存有恶意欺诈行为。二是采购方对风险等级较小的原产国警惕性有所放松。土耳其、阿联酋属于风险等级较小的原产国,以往在防城港口岸进口锌精矿中没有出现过有害元素不合格的情况。三是合同签订过于简单,没有对相关细节作出明确要求,在被检出的5批镉含量超标锌精矿贸易合同中均没有对有毒有害元素作明确要求,仅对锌含量进行约定。

  收货人要把好五关

  鉴于上述情况,提醒国内收货人在进口锌精矿过程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在进口锌精矿贸易中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货款不宜一次结清,应谨慎评估供应商的信誉度,依据风险等级预留一定比例货款以争取赔付主动权。二是高度重视合同的签订。在订立贸易合同时,要尽量争取对国内收货人有利的条款,明确以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报告作为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的评定依据和货款结算依据。三是应在贸易合同中,对有毒有害元素含量(汞、镉、砷等)条款作明确规定并订立索赔条款。四是积极做好装运前检验工作。对每批进口货物国内收货人都要重视装运前检验和有毒有害元素的筛选,选择信誉度高、经验丰富、检验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五是可对进口的锌精矿货物投保退运险等,以减少因退运造成的损失。

  对于有毒有害元素虽未超标的锌精矿冶炼加工,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生产企业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技术工艺,有效控制和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地方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冶炼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检查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与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合作,互通信息,部门之间建立有效接口,共同维护环境安全。

作者:陈红梅 羽晋言 来源:中国质检网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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